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2024〕00004号
时间:2024-05-28 15:59

 

 

闽榕生态罚〔2024〕0000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78495342J

住所:闽侯县大湖乡后洋村

法定代表人:林家斌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在场区西南侧的环场通道旁露天堆放大量猪粪且运输过程大量猪粪洒漏、堆积在环场通道及通道旁雨水沟,导致猪粪随雨水冲至下游的排洪渠。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

2.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

3.2024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平面布局情况);

4.2024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8份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

5.2024年3月19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6.2024年3月19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林家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4年3月19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审批及自主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审批验收情况);

8.2024年3月19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养殖粪污处置协议书(证明你公司养殖粪污处置去向);

9.2024年3月19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权限);

10.2024年3月19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11.2024年3月19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照片共7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12.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关于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信息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

13.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4.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幅度);

15.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

16.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叁位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4年5月18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以及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序号12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柒仟陆佰叁拾捌元整(7638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