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生态罚〔2024〕0001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99002930D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黄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武铿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范对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也未按照规范对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每季度开展全系统校准、设备比对监测,同时在停炉期间将烟尘在线数据折算值按照实测值上传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未保证窑炉、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对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也未按照规范对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每季度开展全系统校准、设备比对监测,同时在停炉期间将烟尘在线数据折算值按照实测值上传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未保证窑炉、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2.2024年4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共6张(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对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也未按照规范对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每季度开展全系统校准、设备比对监测,同时在停炉期间将烟尘在线数据折算值按照实测值上传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未保证窑炉、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3.2024年4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对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也未按照规范对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每季度开展全系统校准、设备比对监测,同时在停炉期间将烟尘在线数据折算值按照实测值上传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未保证窑炉、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4.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情况);
5.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窑炉、干燥塔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有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等一般污染物);
6.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7.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涂传松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9.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CEMS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与福建东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就干燥塔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设施运维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10.2024年4月1日由福建东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
11.2024年4月1日由福建东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2.2024年4月1日由福建东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东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3.2024年4月1日由福建东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
14.2024年4月7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干燥塔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设施于2016年首次验收);
15.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截图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7.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的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属于我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8.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两年内3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9.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国家规范明确定期校准校验、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浓度计算要求以及锅炉停炉、闷炉时烟气参数设定后的标记要求等);
20.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复印件1份(证明国家标准明确陶瓷行业实测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21.2024年4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22.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罚告〔2024〕0001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4年6月24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序号4 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万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整(5.5358万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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