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2024〕00015号))
时间:2024-06-28 09:11

 

 

 

闽榕生态罚〔2024〕0001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99002930D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黄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武铿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自2023年11月17日联网之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检查当天,超过90日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自主验收;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核心部件分析仪于2022年3月更换,未在其变化之日起90日内重新验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超期未验收、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超期未重新验收);

2.2024年4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共4张(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超期未验收、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超期未重新验收);

3.2024年4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超期未验收、干燥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超期未重新验收);

4.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情况);

5.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窑炉、干燥塔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有SO2、NOx、颗粒物、镉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

6.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7.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9.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10.2024年4月1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委托福建智慧绿环保有限公司对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开展验收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1.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国家标准要求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窑排气筒为主要排放口,应安装自动监测设施);

12.2024年4月7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干燥塔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设施于2016年首次验收);

13.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国家规范明确要求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应进行技术验收);

14.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截图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5.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的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属于我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6.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两年内3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7.2024年4月23日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福建智慧绿环保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技术服务费用);

18.2024年4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19.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装置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变化之日起90日内重新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罚告〔2024〕0001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4年6月24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万零陆佰贰拾叁元整(4.0623万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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