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2024〕00005号))
时间:2024-07-05 15:53
  

 

闽榕生态罚〔20240000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95519154D

地址: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杜坞沥青专用线旁

法定代表人:罗琪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西门口污水集中池围挡损坏数日,且回抽水泵损坏,未能保证厂区收集污水正常收集不外排,导致生产废水进入浦里溪上游。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3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2.3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及勘察当日水流向);

3.3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7张视频2段(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4.3月20日、3月29日、4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5.3月18日由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3月18日由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3月18日由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8.3月18日由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9.3月29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10.3月18日由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闽亚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审批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审批情况);

11.3月18日由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验收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验收要求生产、生活及初期雨水均需收集后回用不外排);

12.3月29日由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你公司的营收情况);

13.3月29日由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证明你公司的员工规模);

14.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采样人员资质以及检测资质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你公司采样监测情况及采样监测的有效性);

15.3月29日由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证明你公司员工雇佣关系);

16.3月2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该公司周边卫星图2份(证明你公司水流向浦里溪上游);

17.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证明企业划型标准);

18.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9.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20.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记录);    

21.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罚告〔2024〕0000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4年7月1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型序号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贰万玖仟壹佰陆拾柒元整(129167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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