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9闽榕生态罚〔2024〕00010号)
时间:2024-07-05 15:54
 生态罚〔202400010

福州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

 

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2XQFY18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支路9号(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安

我局于 2024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1号轻汽检测线中汽油排气分析仪中加装有一个小长方形黑盒,黑盒一端接电源,电源指示灯正常亮起,一端接有天线;黑盒两侧数据接口,分别接有三排白色数据线与排气分析仪中设备连接。调取你公司检测视频发现,你公司检测人员在2024年3月28日检测车辆闽B8575E、2024年4月7日检测车辆闽A15U3W时,通过遥控控制加装设备(长方形黑盒)启动,使得检测过程数据降低,从而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出具了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的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证明你公司1号线排气分析仪加装了黑盒设备且通过控制黑盒设备使车辆闽B8575E、闽A15U3W检测数值突然下降

220244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证明你公司1号线排气分析仪加装了黑盒设备且通过控制黑盒设备使车辆闽B8575E、闽A15U3W突然下降

3、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3月28日闽B8575E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及过程数据2份;2024年4月7日闽A15U3W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及过程数据2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的合格报告2份及启动黑盒设备后车辆闽B8575E、闽A15U3W检测过程数据突然下降

42024年4月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1号线排气分析仪加装了黑盒设备且通过控制黑盒设备使车辆闽B8575E、闽A15U3W检测数值突然下降

520244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证明启动黑盒设备后比对情况和车辆闽B8575E、闽A15U3W召回复检情况

62024年4月1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比对照片12张及实验比对报告(证明启动黑盒设备后比对情况

7、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4月15日闽AWR836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及过程数据2份;(证明启动黑盒设备后比对情况

8、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4月14日闽B8575E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维修证明1份;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3日闽A15U3W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维修证明1份。(证明车辆闽B8575E、闽A15U3W复检情况及车辆维修情况

9、202448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建安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10、202448日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员任命书1份及人员上岗证(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为18名)

1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从业人员10以上,100名以下为小型企业)

12、《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3202448日由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B8575E、闽A15U3W收费记录2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14、2024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5、2024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6、2024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6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生态环罚告〔202400010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474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12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且根据你公司汽油车环保检测收费40元/辆,车辆闽B8575E、闽A15U3W共计收费8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拾壹万陆佰陆拾柒元的罚款(11.06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4

 

来源: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