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好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2024〕00011号)
时间:2024-07-05 15:54
 生态罚〔202400011

福州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

 

闽清县好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1UFQP8Q

住所: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贵坑58号

法定代表人:刘郁

我局于 2024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号汽柴混合检测线分析仪与工控机之间加装有一个银色设备。调取你公司检测视频发现,你公司检测人员在2024年3月15日闽A0GJ39、2024年3月22日闽AE0M83、2024年4月1日车辆闽EAG200车辆复检时,通过加装银色设备干扰检测值,从而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出具了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的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2号线汽柴混合检测线加装银色设备及比对试验情况)

2、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2号线汽柴混合检测线加装银色设备,并通过其使车辆闽A0GJ39、闽AE0M83、闽EAG200检测值降低)

3、由闽清县好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3月15日闽A0GJ39、2024年3月22日闽AE0M83、2024年4月1日车辆闽EAG20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6份。(证明你公司在2号线汽柴混合检测线加装银色设备,通过其使车辆闽A0GJ39、闽AE0M83、闽EAG200检测值降低,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4、2024年4月1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闽清县好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2号线汽柴混合检测线加装银色设备及比对试验情况)

5、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加装银色设备后烟度计的比对情况及车辆闽A0GJ39、闽AE0M83、闽EAG200分析仪与工控机电脑显示屏数值变化情况)

6、2024年4月2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闽清县好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比对照片27张及实验比对报告。(证明加装银色设备后烟度计的比对情况及车辆闽A0GJ39、闽AE0M83、闽EAG200分析仪与工控机电脑显示屏数值变化情况)

7、由闽清县好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4月15日闽EAG200、2024年4月18日的闽A0GJ39、闽AE0M8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及维修证明3份;(证明车辆闽A0GJ39、闽AE0M83、闽EAG200经维修后复检合格)

8、2024年4月22日由闽清县好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单及车辆闽A0GJ39、闽AE0M83、闽EAG200收费记录4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9、2024年4月22日由闽清县好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郁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10、2024年4月22日由闽清县好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员证书表1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为14名)

1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上,10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

12、《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3、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4、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5、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6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生态环罚告〔20240001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474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12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且根据该公司汽油车环保检测收费50元/辆,车辆闽A0GJ39、闽AE0M83、闽EAG200共计收费15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拾壹万陆佰陆拾柒元的罚款(11.06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4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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