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空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2024〕00013号)
时间:2024-07-10 17:31
  

 

闽榕生态罚〔20240001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福建省空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1UQGW14

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工业西路3号建发上郡5号楼12层1202

案发地点: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华阳村官珠边266号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钟源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华鹤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在烟气含氧量≥19%时,触发停炉判断(实际为企业生产处于低负荷状态时,锅炉处于闷炉状态,并未停炉),SO2、NOx、烟尘折算值均显示为0。你公司作为华鹤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单位,未对上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向环保部门做出报备也未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上对异常数据进行如实标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多次出现折算值为0的情况);

2.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数据异常情况如实标记报备);

3.2024年4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在线监控数据截图5份(证明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多次出现折算值为0,但你公司进行未标记的情况以及持续时间);

4.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委托方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5.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金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受委托人胡彩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

7.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权限);

8.2024年4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9.2024年4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赖钟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烟气在线仪表运维项目承揽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为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单位及开始运维时间);

11.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1份(证明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情况);

12.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1份(证明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验收情况);

13.2024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14.2024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5.2024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16.2024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17.2024年4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3位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8.2024年4月2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福州市长乐区华鹤印染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更改软件设置的记录及后续平台数据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时采取了整治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之规定。

执法人员于6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至2024年7月5日为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整(3.4999万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0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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