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环罚〔2024〕00014号
当事人名称:福清东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克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81MA32PPRM0J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齐云村福清福煜机械有限公司内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时熔化密炼-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但车间大门、窗户未关闭,敞开通风,车间大门上安装的软帘损坏导致生产车间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公司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但车间大门、窗户未关闭,敞开通风,车间大门上安装的软帘损坏导致生产车间未密闭);
2.2024年4月2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但车间大门、窗户未关闭,敞开通风,车间大门上安装的软帘损坏导致生产车间未密闭);
3.2024年4月2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但车间大门、窗户未关闭,敞开通风,车间大门上安装的软帘损坏导致生产车间未密闭);
4.2024年4月22日,福清东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4月22日,福清东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4月22日,福清东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年4月22日由福清东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8.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截图1份(证明该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污染治理要求);
9.2024年4月22日由福清东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企事业单位);
10.2024年4月22日,福清东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自主验收(节选)、监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批复及污染物类型);
11.2024年4月22日,福清东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原料《EVA18J3质量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产品原料类型);
12.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从立案之日往前推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13.2024年4月22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4.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5.2024年5月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16.2024年5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17.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14号),明确告知你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壹拾肆元整(41214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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