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2024〕00016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2MACKTYD86K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9层05室
案发地点: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闽清县白中镇黄石工业区)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已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该设备日常交由你公司进行运维。经调阅富兴陶瓷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其2024年1月5日8:40-9:15、1月6日23:35-23:40、3月29日15:05-15:15三个时段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处于超标状态,你公司均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进行了标记,但1月6日标记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不如实标记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
2.2024年5月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份及视频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无自动校准功能,2024年1月5日、1月6日、3月29日在线数据超标);
3.2024年5月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不如实标记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
4.2024年5月2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不如实标记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的动机及改正态度)
5. 2024年5月8日,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注册信息);
6. 2024年5月8日,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 2024年5月8日,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权限);
8. 2024年5月8日,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 2024年5月8日,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10. 2024年5月8日,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11. 2024年5月8日,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2. 2024年5月8日,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CEMS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维,包括异常数据标记);
13.2024年5月14日,福建嘉铭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1份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型企业);
14. 2024年5月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未在该网站上查询到你公司相关信息);
15 2024年5月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报备信息截图3份(证明你公司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对福建省闽清富兴陶瓷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情况进行标记的信息);
16.2024年5月2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台账详细列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4年5月23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7. 2024年5月2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8. 2024年5月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16号),明确告知你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至2024年7月31日24时为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肆拾玖元整罚款(3.1249万)并通报批评。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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