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4〕00019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然然动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6407611X2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南屿镇(杰诚轻工)宅山路36号一号楼
案发地址:福州市高新区智慧大道两园科技园5#楼一层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至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事实);
2.2024年5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事实);
3.2024年5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未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备案企业信息);
4.2024年5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事实);
5.2024年5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取证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23日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备案企业信息);
6.2024年5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7.2024年5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4年5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9.2024年5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和环评审批复印件1份
(证明你单位应落实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
10.2024年5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福建然然动力有限公司减速电机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落实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
11.2024年5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书(证明你单位所在的地址及厂房面积等);
12.2024年5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福建深投海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的危废种类及福建深投海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包装规范);
13.2024年5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入库情况);
14.2024年6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事实);
15.2024年6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事实);
16.2024年6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截图1张(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7.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6月19日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做了相应的整改);
18.2024年7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9日委托福建深投海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转移);
19.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填报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采取其他规范危废管理的整改措施);
20.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立案之日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21.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证明你单位属于中小微型企业单位);
22.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1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六)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代入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4000元(壹拾伍万肆仟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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