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决[2024]00018号 )
时间:2024-09-14 08:5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4]00018

 

 

福建恒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鹏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2XNCT54T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谷洋村5号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在废水排放口超声波流量计下方加装一段白色PVC管,对流量计进行垫高,致使流量计监测的实时值从未垫高状态下的140-179立方米/小时降低至垫高状态下80-89立方米/小时,以及使用一根木棒及布料堵总磷在线监控设备白色PVC采样管路的水样取水孔,并将总磷在线监控设备的进水管(水样阀)插在装水的矿泉水瓶中抽取水样进行水样分析,致使总磷在线监控设备未能真实监测实际排放废水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垫高超声波流量计、总磷在线监控设备从矿泉水瓶内抽取水样进行水样分析,篡改监测数据的事实);

2.2024年5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总磷在线监控站房、废水排放口等分布情况);

3.2024年5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8张、视频4份(证明你公司通过垫高超声波流量计、总磷在线监控设备从矿泉水瓶内抽取水样进行水样分析,篡改监测数据的事实);

4.2024年5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5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5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年5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8.2024年5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情况);

9.2024年5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建恒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排放去向等);

10.2024年5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总磷水质在线分析仪实际水样比对记录表(5月21日)、标样核查及校准记录表(5月21日)、标准样品更换记录表(5月28日)、标样核查及校准记录表(5月28日)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总磷在线监控设施能够准确分析出从进水管接入的水样浓度);

11.2024年5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水污染在线监测仪器调试报告、关于污染源排放口及自动监测符合规范要求的确认函、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采仪安装运营联网验收报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总磷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情况);

12.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5月30日至6月6日期间,总磷在线监控设备使用的标液无更换,自动标液核查结果合格以及当天采样情况);

13.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垫高超声波流量计、总磷在线监控设备从矿泉水瓶内抽取水样进行水样分析,篡改监测数据的事实);

14.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总磷在线监控站房、废水排放口等分布情况以及当天的现场采样点位);

15.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7张(证明当天你公司超声波流量计安装位置、总磷在线监控设备进水管安装位置及采样情况等);

16.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样品情况);

17.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工作人员的采样资质);

18.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业务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样品委托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19.2024年6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期维护你公司总磷在线监控设备,总磷在线监控设备能够准确分析出从进水管接入的水样浓度);

20.2024年6月7日由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21.2024年6月7日由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22.2024年5月30日由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23.2024年6月7日由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24.2024年6月7日由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你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

25.2024年6月12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废水监测报告(梅环监测〔2024〕水字第045号)1份(证明你公司在6月6日检查当天污水总排口排放情况,以及总磷在线监控设备所使用的核查标液及量程校准液监测结果);

26.2024年6月14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总磷)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具备总磷检验检测的资质);

27.2024年6月14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批准的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监测等资格);

28.2024年6月14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交接表1份(证明废水监测报告(梅环监测〔2024〕水字第045号)于2024年6月12日交接给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

29.2024年6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废水监测报告(梅环监测〔2024〕水字第045号)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废水监测报告);

30.2024年6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总磷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

31.2024年6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排放标准);

32.2024年6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33.2024年6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34.2024年6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2023年11月-2024年6月份你公司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截图8份(证明你公司总磷浓度、废水排放量情况);

35.2024年6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至演溪执行III 类水体标准);

36.2024年6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中小微企业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37.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38.2024年6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幅度);

39.2024年7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垫高超声波流量计、总磷在线监控设备从矿泉水瓶内抽取水样进行水样分析,篡改监测数据的事实)

40.2024年8月26日由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南京新锐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XRP OCF 2016型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工作原理1份。(证明你公司可以通过垫高超声波流量计,篡改监测数据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序号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个性裁量基准代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162500元)的罚款。

限于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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