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4〕00021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鑫时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杨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Y7EL9L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高岐村安厦239号(福州金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楼东北侧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至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车辆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路泄漏、断开或者人为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使检验结果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车辆的实际排放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尾气检测中二氧化碳过程数据为0,氮氧化物/10-680%点实测值未检出或为1);
2.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单位厂房分布情况);
3.2024年6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4.2024年6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6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公司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6.2024年6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的资质);
7.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过程数据3份(证明你单位车辆尾气检测中二氧化碳过程数据为0,氮氧化物/10-680%点实测值未检出或为1);
8.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对两辆柴油轻型栏板货车AU7S30和闽A33L9T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路泄漏、断开或者人为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
9.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取证照片5张、视频证据15份(证明你单位对两辆柴油轻型栏板货车AU7S30和闽A33L9T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路泄漏、断开或者人为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
10.2024年7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公司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11.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取证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公示的车辆检测收费情况);
12.2024年7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两辆柴油轻型栏板货车AU7S30和闽A33L9T收费发票及收款收据2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
13.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1份(证明车辆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4.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证明你单位属于中小微型企业单位);
15.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立案之日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16.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7.2024年8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福州鑫时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将车辆召回重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的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代入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10667元(拾壹万零陆佰陆拾柒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壹佰陆拾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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