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4〕00035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05144223X
住所:闽清县梅城镇梅西新村702号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2023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2024年8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2024年8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024年8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审批);
7. 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验收);
8. 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9.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0.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1.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2.2024年7月30日由福建省闽清豪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复印件1份(证明油墨桶、机油桶、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14.《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及标签设置规范);
15.《首违不罚情形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属于首违不罚的情况);
16. 2024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共性、个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7. 2024年7月3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查询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危废贮存量为0.418吨,危废入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
18. 2024年7月3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19.2024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4年8月13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20.2024年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35号),明确告知你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带入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人民币拾壹万玖仟陆佰捌拾捌元整(11.9688万)罚款。鉴于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贮存设施标志已规范设置二维码,贮存间内油墨桶、机油桶及废机油均已粘贴标签,标签样式符合规范格式。你公司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行为后,立整立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中第3项: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 。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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