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4〕00024号
当事人名称:大叔(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U8326F
住所:福州高新区马保村(B地块)4#厂房3层-3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3年至2024年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无法全面提供2023年、2024年上半年的自行监测报告);
2. 2024年7月19日、7月24日、8月7日、8月13日、8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5月、6月有生产经营活动,且6月30日有排放废水的情况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4年上半年废水、废气自行监测);
3. 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调取的你公司自行监测完成率界面截图5张(证明你公司开展的自行监测上传系统情况);
4. 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提供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5. 2024年7月1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5月、6月水电费缴费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6月有生产经营活动);
6. 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的2024年6月30日在你公司现场取证照片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6月30日实际有排放废水);
7. 2024年6月30日、7月25日由你公司分别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李旻凯、肖尚官)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受托人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8. 2024年7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刘秋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工商注册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9. 2024年7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3月29日变更前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2024年3月29日变更前规定的废水、废气自行监测要求);
10. 2024年7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3月29日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2024年3月29日变更后规定的废水、废气自行监测要求);
11. 2024年7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制定2023年自行监测方案);
12. 2024年7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调取的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制定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
13. 2024年7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2024年检测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2024年已分别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自行监测);
14. 2024年7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2024年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共5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2024年已开展的自行监测情况);
15. 2024年8月7日由福州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6. 2024年8月7日由福州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福州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信息);
17. 2024年8月7日由福州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金爱及受委托人吴晓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8. 2024年8月7日由福州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付款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自行监测费用支付情况);
19. 2024年8月6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吴孝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信息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20. 2024年8月13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林立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工商注册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1. 2024年8月13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第一季度付款发票、银行汇入回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费用支付情况);
22. 2024年8月13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证明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履行联络监测义务);
23. 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经济承受能力属于中小微企业);
24. 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中你公司违法处罚情况的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5. 2024年11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26. 2024年11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7. 2024年7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2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个性裁量基准(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序号12违法事实“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开展自行监测”代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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