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2024〕00036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2XXATQ59
住所: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里仁村利岐261-33号
我局于 2024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严钟辉、陈颖调阅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视频发现2024年8月8日2号线该公司在检测车辆闽A890H2过程中有持续20S左右明显可见黑烟。检测人员未判定车检测不合格,检测结束后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并上传到公安检验系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该公司2号线2024年8月8日在对车辆闽A890H2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的情况,但是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2、2024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2号线2024年8月8日在对车辆闽A890H2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的情况,但是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3、2024年9月10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8月8日闽A890H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该公司在2号线2024年8月8日在对车辆闽A890H2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的情况,但是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4、2024年9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2号线2024年8月8日在对车辆闽A890H2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的情况,但是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5、2024年9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9月20日召回车辆闽A890H2检测时车辆经过维修后,复检检测达标)
6、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9月20日闽A890H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闽A890H2维修单。(证明闽A890H2经维修后尾气检测合格)。
7、2024年9月1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照片5张。(证明该公司2号线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黑烟但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8、2024年9月10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9、2024年9月10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华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A890H2收费记录。(证明该公司违法所得)
10、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记录(证明该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1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3】227号)文件(证明车辆检测过程中冒黑烟应当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13、2024年9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4、2024年9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5、2024年11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检测报告与检测视频能相互对应及时间相差一个半小时的原因)。
16、2024年9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环罚告〔2024〕0003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4年11月27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12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且根据该公司汽油车环保检测收费100元/辆,车辆闽A890H2共计收费1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拾壹万陆佰陆拾柒元的罚款(11.06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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