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4〕00020-10号
当事人姓名:黄潘斌
工作单位: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584251917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开始配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对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监测服务过程中,出具了61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报告,其中2份监测报告(编号分别为:KL23061001-06、KL23071202)中,你作为采样人员,通过改变采样过程影响监测结果、未开展采样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了环境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2.2024年6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胡学潭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4.2024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天向你公司调取的监测报告清单);
5.2024年6月7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肖建锭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6.2024年6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天向你公司调取的监测报告清单及电子存档数据);
7.2024年7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肖建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测报告KL24021902-02、KL24021901-02、KL23061201、KL23071202、KL23121183-03、KL22121401-04、KL22100102-05、KL22100101-04、KL22121602-04B、HR24050920-01、HR24050921-01、HR24050919-01、HR24050816-01、HR24050922-01、HR24050909-01、HR24050908-01、KL23120901-01通过改变采样过程干扰监测结果);
8.2024年7月3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黄潘斌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9.2024年7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潘斌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报告KL23061001-06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
10.2024年7月3日由你公司黄潘斌2023年6月份考勤打卡记录1份(证明黄潘斌考勤打卡记录情况与采样时间存在逻辑错误);
11.《2024年“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发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交办单》1份(证明调阅的监测报告清单);
12.2024年6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复印件108份(证明调阅的监测报告内容);
13.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监测报告检查问题清单表1份(证明调查范围内的监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14.2024年7月2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榕环调证通〔2024〕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公司调取证据材料);
15.2024年9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情形监测报告梳理材料光盘1份(证明你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情形);
16.2024年11月27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营业执照信息变更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前后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7.2024年11月27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变更后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8.2024年11月27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9.2024年11月27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程凤玲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2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20-10号)告知你有权在五日内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和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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