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4〕00020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灿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584251917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3号创新园一期11#4层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开始配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开展监测服务过程中,出具了61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报告,存在5大类9小类弄虚作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2.2024年6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胡学潭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4.2024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天向你公司调取的监测报告清单);
5.2024年6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魏修权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6.2024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魏修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KL23100703-02、KL23060101-35在分析过程中使用氮气的分析结果和图谱代替脱烃空气的分析结果,同时KL23100703-02在分析过程中伪造时间,KL23060101-35通过软件功能修改色谱图。另外证明当事机构未购买脱烃空气,监测报告KL23121195-01、KL23121194-01、KL23121193-01、KL23121192-01、KL23121188-01、KL23121186-01、KL23121184-01、KL23121183-01、KL23121179-01、KL23060101-33、KL23060101-34分析实验中的脱烃空气均用纯氮气替代,但原始记录中出具脱烃空气的原始色谱图、含量值);
7.2024年6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魏修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KL23060101-30、KL23060101-31、KL23060101-32等5份监测报告在分析过程中代替他人出具分析人签字);
8.2024年6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魏修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KL23120912-01、KL23120913-01、KL23120914-01、KL23121122-02、KL23121263-01、KL23121123-02、KL23120903-01等7份监测报告没有相应原始数据,KL23060101-35、KL24040904、KL23121120-05、KL23060901-146、KL24021908-01、KL23060101-31、KL23060101-32共7份监测报告通过软件功能修改色谱图);
9.2024年7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魏修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KL23121253-01、KL23121252-01、KL23121251-01、KL23121196-01、KL23121182-01、KL23121181-01、KL23121180-01、KL23121176-01、KL23100703-02的9份监测报告在分析过程中伪造分析时间;另外证明当事机构未购买脱烃空气,监测报告KL23121195-01、KL23121194-01、KL23121193-01、KL23121192-01、KL23121188-01、KL23121186-01、KL23121184-01、KL23121183-01、KL23121179-01、KL23060101-33、KL23060101-34分析实验中的脱烃空气均用纯氮气替代,但原始记录中出具脱烃空气的原始色谱图、含量值);
10.2024年6月7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肖建锭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11.2024年6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天向你公司调取的监测报告清单及电子存档数据);
12.2024年6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肖建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测报告HR24050907-01、HR24050904-01中噪声监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档记录不一致,监测报告KL23092102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13.2024年7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肖建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测报告KL24021902-02、KL24021901-02、KL23061201、KL23071202、KL23121183-03、KL22121401-04、KL22100102-05、KL22100101-04、KL22121602-04B、HR24050920-01、HR24050921-01、HR24050919-01、HR24050816-01、HR24050922-01、HR24050909-01、HR24050908-01、KL23120901-01通过改变采样过程干扰监测结果);
14.2024年6月24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郑祚镇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15.2024年6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郑祚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报告HR24050907-01、HR24050904-01通过改变采样过程干扰监测结果,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档记录不一致);
16.2024年6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监测报告HR24050907-01、现场采样人数);
17.2024年6月19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黄嘉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18.2024年6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嘉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报告HR24050907-01、HR24050904-01噪声监测时通过改变采样过程干扰监测结果,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档记录不一致);
19.2024年6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6份(证明监测报告HR24050907-01、HR24050904-01噪声监测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档记录不一致);
20.2024年6月20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仪器设备领用记录表1份(证明监测报告HR24050907-01、HR24050904-01开展期间的仪器领用情况);
21.2024年7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嘉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报告KL24021904-02噪声监测时通过改变采样过程干扰监测结果,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档记录不一致);
22.2024年7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9份(证明监测报告KL24021904-02噪声监测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档记录不一致);
23.2024年6月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嘉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嘉强在KL23051505-01监测报告中的相关情况);
24.2024年6月20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黄嘉强2023年5月份考勤打卡记录1份(证明黄嘉强考勤打卡记录情况与采样时间存在逻辑错误);
25.2024年7月3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黄潘斌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26.2024年7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潘斌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报告KL23061001-06中弄虚作假);
27.2024年7月3日由你公司黄潘斌2023年6月份考勤打卡记录1份(证明黄潘斌考勤打卡记录情况与采样时间存在逻辑错误);
28.2024年7月4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安鑫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29.2024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安鑫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鑫在KL23061001-06、KL23060502监测报告中弄虚作假);
30.2024年7月4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安鑫2023年6月份考勤打卡记录1份(证明安鑫考勤打卡记录情况与采样时间存在逻辑错误)
31.2024年7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肖建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报告KL23092102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监测报告KL23060502存在伪造采样时间的情形);
32.2024年7月3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肖建锭2023年6月1日至30日、10月1日至10月31日考勤打卡记录表(证明肖建锭在监测报告KL23092102、KL23060502采样时间的打卡情况);
33.2024年6月24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腾祥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34.2024年6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施腾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报告KL23121192-01噪声监测中8条连续数据中,有2条数据在噪声监测仪中没有电子存档数据);
35.2024年6月24日由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监测报告KL23121192-01噪声监测中8条连续数据中,有2条数据在噪声监测仪中没有电子存档数据);
36.2024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施腾祥2024年4月30日在霞浦采样);
37.2024年7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施腾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施腾祥在HR24051201-01监测报告中弄虚作假);
38.2024年7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腾祥2024年4、5月份考勤打卡记录各1份(证明施腾祥考勤打卡记录情况与采样时间存在逻辑错误);
39.2024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施腾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10月10日、11日刘世堂未到现场进行采样,但仍在监测报告KL23030606-15《环境水样采集记录》表采样人上签名);
40.2024年7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腾祥2024年10月份考勤打卡记录1份(证明施腾祥考勤打卡记录情况与采样时间存在逻辑错误);
41.2024年6月19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刘世堂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42.2024年7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刘世堂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3年10月10日、11日刘世堂未到现场进行采样,但仍在《环境水样采集记录》表采样人上签名);
43.2024年7月1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刘世堂2023年10月考勤记录(证明2023年10月10日、11日刘世堂未到现场采样,而是在公司上班);
44.2024年6月19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邱雅丽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45.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邱雅丽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报告KL24043001A,BOD5项目时伪造了2024年5月3日和4日的数据,未开展相关分析等监测工作,即出具监测数据);
46.2024年7月5日由你公司邱雅丽2024年5月份考勤打卡记录1份(邱雅丽的考勤记录与该报告中负责的BOD5项目分析记录签字时间存在逻辑错误);
47.2024年6月28日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廖荣昇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48.2024年6月2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廖荣昇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廖荣昇在KL23120901-01监测活动中的相关情况);
49.《2024年“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发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交办单》1份(证明调阅的监测报告清单);
50.2024年6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复印件108份(证明调阅的监测报告内容);
51.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监测报告检查问题清单表1份(证明调查范围内的监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52.2024年7月2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榕环调证通〔2024〕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公司调取证据材料);
53.2024年7月26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实际收入金额报价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监测报告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
54.2024年7月26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检测委托合同共3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监测报告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
55.2024年9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情形监测报告梳理材料光盘1份(证明你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情形);
56.2024年7月26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实验室耗材购买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未购买脱烃空气);
57.2024年6月5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非甲烷总烃分析实验室工作台数据复制存档光盘1份(证明你公司部分监测报告没有电子存档数据);
58.2024年9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59.2024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中你公司违法处罚情况的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重复环境违法行为1次);
60.2024年9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适用的裁量规定);
61.2024年9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62.2024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4]68-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曾于2024年4月被我局行政处罚过1次);
63.2024年11月27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营业执照信息变更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前后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4.2024年11月27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变更后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5.2024年11月27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6.2024年11月27日由福建和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程凤玲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6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20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和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中序号44“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个性裁量基准代入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柒佰零玖元整(¥52709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伍仟叁佰陆拾壹元陆角陆分(¥85361.66元);
3.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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