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4〕00030号
当事人名称:福清市鼎信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仵允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31NNJ5Y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工业区福庐北路26号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丁基胶和硅酮胶进行涂抹打胶的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打胶车间东侧大门及南侧窗户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2.2024年8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4张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3.2024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4.2024年8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8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8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气主要来源及生产活动需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
7.2024年8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8.2024年9月1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你公司生产原料MF882硅酮中空玻璃密封胶(A组分)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原料中VOCs质量占比);
9.2024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原料MF882硅酮中空玻璃密封胶(A组分)中的烷烃类属于挥发性有机物);
10.2024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1条(证明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的要求);
11.2024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2.2024年9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你公司打胶车间东侧大门安装了卷帘门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现后,采取了补救措施);
13.2024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4.2024年10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复查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打胶车间东侧大门及南侧窗户采取密闭措施);
15.2024年10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罚告〔2024〕00030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4年12月9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万元)的罚款。
限于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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