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4〕00017-3号
当事人姓名:鲜坤
工作单位: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54337485E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7日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福州市长乐区福泰印染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监测服务过程中,采样人翁炳明、鲜坤未进行林格曼黑度监测,但在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烟气黑度观测记录表”中签字为采样人,伪造了监测数据、签名,并出具了ZK24012924H01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调阅了ZK24012924H01监测报告相关材料及视频,出现在材料、视频中的监测人员共2人);
2.2024年5月24日、5月28日、6月12日、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共6份(证明2024年2月27日相关采样人员在进行现场采样时,为减少时间成本借调无采样资质人员,并由具备资质人员代签采样人及涉案监测报告所得金额及后续的整改情况);
3.2024年5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取证照片8张(证明2024年2月27日各时间节点采样人员所在位置);
4.2024年5月22日有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视频能力服务平台福泰印染废水总排口、锅炉废气排放口的录像4份(证明2024年2月27日各时间节点采样人员所在位置);
5.2024年5月22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2024年5月22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4年5月22日、5月24日、10月21日、10月24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7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4年5月22日、5月24日、10月21日、10月24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共7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2024年5月22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办理了环境检测实验室环评报告表);
10.2024年5月22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检测实验室开展了环保自主竣工验收);
11.2024年5月22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ZK24012924H01监测报告及其纸质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2024年2月27日进行该份监测报告现场采样时,采样人员涉嫌伪造监测签名);
12.2024年5月22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ZK24012928H01监测报告及其纸质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2024年2月27日你单位采样人员承担多项采样任务,存在节省时间成本的动机);
13.2024年6月12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ZK20230206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ZK24012924H01监测报告的违法所得金额及监测细项);
14.2024年6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长乐区福泰印染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界面截图1份(证明监测对象的自行监测要求与合同一致);
15.2024年6月12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4352000000034699863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ZK20230206合同中实际违法所得);
16.2024年6月12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综合报价表1份(证明ZK24012924H01具体违法所得金额);
17.2024年6月10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部通知1份(证明你单位案发后有对采样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18.2024年10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中凯检测无法提供除口述外的任何证明2月27日福泰印染采样现场存在第三人的证据);
19.2024年10月18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陈培炜上岗证复印件共3份(证明2024年2月27日时陈培炜环境采样上岗证已过期,同时证明陈培炜其他领域的监测分析资质情况);
20.2024年10月18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陈培炜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陈培炜在中凯检测的任职年限);
21.2024年10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单位监测报告审核情况);
22.2024年10月21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职责架构文件1份(证明当事单位内部职责划分情况);
23.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采样、校对流程相关情况);
24.2024年6月12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名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
25.2024年10月18日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金额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
26.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1份(证明用于划分你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使用的标准);
27.2024年5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中你单位违法处罚情况的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8.2024年6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29.2024年6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3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4〕00017-3号),明确告知你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你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11月29日,我局就该案召开听证会,认为你在2024年2月27日受福州市长乐区福泰印染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监测服务过程中,作为采样人未进行林格曼黑度监测,但在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烟气黑度观测记录表”中签字为采样人,伪造了监测数据、签名,并出具了ZK24012924H01监测报告的行为构成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但鉴于你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个性裁量基准(十)其他类序号16“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代入计算结果,应对你三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活动,但鉴于你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
2.规范环境监测,增强守法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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