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生态执法大练兵,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特别是进入夏季高温天气,构建夏季臭氧防控联防联控机制,有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制度、措施的落实,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8日下午,鼓楼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巡查福屿路与福一路交叉口伊健园工地,发现福建省瑞银建安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未落实“福州市臭氧污染天气应对办法一级响应”的通知。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鼓楼生态环境局当场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伍佰元的罚款。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根据预警等级和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我局严管辖区内大气污染问题,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开展日常巡查,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作业,主动发现违法现象,守护辖区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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