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投诉,2023年12月8日下午,连江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连江县蓼沿乡义洋村“连江县丹阳至贵安公路(港城大道贵安至周溪段)工程”的临时配套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临时配套工程已停止生产,但堆放于现场的隧道石渣堆和石子堆未完全进行覆盖保存。
该公司蓼沿乡义洋村临时配套工程隧道石渣堆和加工后的石子堆场未进行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连江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万元)的罚款。
三、案件启示
扬尘污染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石渣、煤灰等易扬尘物料的环保监管,斩断粉尘颗粒物向空气伸出的“黑手”,是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
该案查处充分起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警示辖区范围内企业,要加强物料管理,防止粉尘污染,做到合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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