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5日,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梳理线索,协同连江县公安局警员对位于连江县蓼沿乡仙屏村仙口路175号的福州市某金属制品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废旧电容器为生产原料,利用一条焚烧熔炼生产线进行铝锭生产。经司法鉴定,其生产原料(废旧电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过磅称量确认,现场查获的原料废电容器为4.6吨、废旧电容器分拣废物为2.7吨、废电容器焚烧半成品为45.1吨、焚烧灰渣为26.2吨、铝锭为9.7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该金属制品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废物(废电容器)利用、处置超过3吨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案件启示】
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联动机制的迅速启动,形成了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合力?。部门间的紧密合作,确保了案件的顺利移送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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