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闽清某陶瓷企业现场检查。经查,福建某环保公司与该企业签订运维合同,负责向其提供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服务。该陶瓷企业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备案的脱硫塔排放口DA003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烟道截面积为3.14㎡,皮托管系数为0.82。现场检查发现,在2023年8月24日,该陶瓷企业脱硫塔排放口DA003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烟道截面积从1㎡变更为2.36㎡,皮托管系数从0.86变更为0.82;在2024年3月28日,烟道截面积从2.36㎡变更为3.14㎡;在2024年3月30日,烟道截面积又从3.14㎡变更为1.76㎡。以上擅自更改备案过的烟道截面积等参数行为均未向环保部门报备,且最后一次改动行为,造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出的烟气流量降低约56%,进而使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降低约56%,导致自动监控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闽清某陶瓷企业、福建某环保公司为降低自动监控设施监测出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擅自修改经过备案的烟道截面积等参数,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项的情形,属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且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根据闽清某陶瓷企业《排污许可证》,其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3排放废气污染物种类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议研究决定,将两家企业共同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办。
【案件启示】
个别企业为规避自动监测设施的监控,采用各种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或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其中通过篡改自动监控设施关键运行参数,影响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从而掩盖真实排污情况,是一种典型的弄虚作假手段。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综合线上线下调查,串联起修改参数行为与异常数据的关联性,通过细致分析违法行为的动机及过程,获取当事人纂改监测数据的确凿证据,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探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和惩处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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