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0200-2004-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4-10-21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4]146号
- 发布日期:2004-10-2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榕环保[2004]146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保护环境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改革,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福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 送: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药监局、市政府办公厅、市药监局,存档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
福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
为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本市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造成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
二、一般要求
(一)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2、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3、制定分类收集程序
4、制定事故应急方案(包括应急组织、人员、车辆、设备、联络方法、防护用品、消毒药剂、处置规程等)
5、医疗废物外部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内部交接执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去向、经办人签名等。
6、医疗废物转移交接单保存期限为5年,有关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管理组织和人员
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三)培训
1、培训对象: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
2、培训内容:相关法律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安全防护知识、应急处理知识。
三、分类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临时贮存。
1、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4、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5、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人员与装备定期消毒和清洁。
6、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7、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9、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10、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11、不得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12、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3、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将医疗废物产生量、集中处置量汇总后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集中处置单位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处理、处置。
1、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的组织和人员。
3、每月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及集中处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及集中处置情况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代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每半年至少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1次监测检查,监测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监测资格的专业单位承担。
4、收集、运送
(1)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性医院至少每天收集、运送1次),及时处理、处置医疗废物。
(2)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散医疗废物。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3)医疗废物大号专用桶每次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才能再次使用。
(4)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
a、驾驶室应与货厢完全隔开,以保证驾驶人员的安全。
b、车辆应配备专用的箱子,放置因意外发生事故后防止污染扩散的用品:消毒器械及消毒剂、收集工具及包装袋、人员卫生防护用品等。
c、货箱内设置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固定装置。
d、医疗废物转运车辆的车厢两侧喷涂警示性标志。
5、处置
(1)处置医疗废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规范。
(2)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3)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5)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6)不得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不得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7)医疗废物焚烧车间排放的污水,要进行严格消毒,并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排放。医疗废物焚烧炉排出的气体应经处理,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和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后排放。
(8)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9)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经过处理,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方可排放。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6、有关执行标准:
(1)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要求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2)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要求按照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GB19218-2003《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执行。
(3)医疗废物填埋设施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要求按照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4)医疗废物转运车辆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要求按照GB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辆技术要求(试行)》执行。
(5)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执行。
二○○四年十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