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0800-2003-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3-01-27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3〕18号
- 发布日期:2003-01-27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细则》的通知
榕环保[2003]18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加强餐饮项目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市区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与完善餐饮项目环保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我局修订了《福州市市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细则》,现印发施行,请认真执行。
附件:福州市市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细则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州市市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细则
为了加强我市餐饮项目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市区生活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营业性娱乐、饮食和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的通知”(榕政办〔2000〕100号),我局于2001年10月制定了《福州市市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榕环保〔2001〕187号)。通过一年多的试行,控制了新的餐饮项目污染问题,促进大批餐饮单位配套建设了防治污染设施,收到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餐饮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特修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餐饮项目包括专门从事饭馆、菜馆、饭铺、酒馆、茶馆、咖啡屋、小吃店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食堂、大型商场配套的熟食加工场所等。
二、根据餐饮项目的具体经营内容,餐饮项目按A、B类实行分类管理,只从事蒸、煮、捞、拌等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为A类餐饮项目,其它的为B类餐饮项目。
三、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餐饮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建成区内餐饮项目经营场所(包括餐厅、厨房等)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四、严格执行《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防止新开办餐饮项目污染环境:
1、在居民区内(包括居民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不得新建、改建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及其他项目。
2、在居民区外围、已预留排烟竖井的临街商业场所可设立餐饮项目。
五、新开办A类餐饮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选址在商业场所,不得选址在杂物间、车库、住宅内。
2、使用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3、厨房废气排放口朝向能避开周边建筑物及居民住宅窗户,不向人行通道、河道、排水管网排放,不利用居民住宅厨房烟道或建筑物内已作为其它用途的竖井排放。
4、厨房产生的污水经隔油并纳入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5、餐饮项目所配套安装的空调外机应远离相邻的住户窗口,位于人行通道一侧的,其支架底部与地面距离大于
六、新开办B类餐饮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位于住宅楼下沿街经营场所,经规划部门审批为餐饮使用功能、已设计有排烟专用竖井的,可以申报环保审批;规划部门审批未明确有餐饮功能,但设计、建设有预留专用竖井的商业场所,可以申报环保审批,环保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将经营场所使用功能变更为餐饮功能。
2、使用液化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3、厨房油烟集中处理达标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所在场所建筑物最高点排放,并配套建设油烟净化设施。
4、厨房产生的污水经隔油并纳入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5、餐饮项目所配套安装的空调外机应远离相邻住户的窗口,位于人行通道一侧的,其支架底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
6、设置专用封闭式的固体废弃物收集间,并设置冲洗装置,垃圾应袋装处理,有及时清运的措施。
七、在
(一)近2年未发生污染纠纷或投诉,并在
(二)在
(三)未能在
八、在
(一)在
1、近2年未发生污染纠纷或投诉。
2、油烟、火烟能分别引至餐饮项目所在场所建筑物的最高点,并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不能引至高空排放,但能配套油烟净化设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且油烟排放口能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及居民住宅窗户。
3、已计划改用液化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4、符合环保各项要求,无其它环境污染问题。
(二)在
(三)未能在
九、对处于敏感区域内新开办餐饮项目或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必须实行环保审批公示制,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加以整理归纳,对周边群众有提出异议的项目,应结合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进行充分分析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方做出审批决定。
十、餐饮项目环评形式与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一)环评形式
位于敏感区的餐饮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位于非敏感区的餐饮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油烟排放标准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异味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火烟的黑度应小于林格曼黑度1级。
3、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噪声控制标准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十一、餐饮项目必须在防治污染设施建成,报经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投入试营业,对已安装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免于监测,视同达标。但在未投入营业前或投入试营业后发生群众投诉,以及安装非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进行油烟监测。餐饮项目应在试营业1个月内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环发[2001]191号《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执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建成区内,建成区外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市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榕环保[2001]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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