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0800-2008-0000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8-04-01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做好200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8]126号
- 发布日期:2008-04-0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做好200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
环保审批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8]126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做好200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监[2008]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认真做好200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及时了解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月月底前将省重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表报我局监督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做好200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监[2008]25号)
二○○八年四月一日
福建省环保局
关于做好200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
环保审批工作的通知
闽环保监〔2008〕25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日前,省政府公布了我省2008年度在建重点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名单(闽政〔2008〕1号)。根据全省重点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海西”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省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协调、调度、检查和督促,特别要针对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做好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专人跟踪、协调解决”的要求,派专人负责,加强与当地发展计划、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国家和省批准享有自主审批权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资管理等部门及项目业主联系,了解省重点项目核准(审批、备案)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环评审批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加强对500个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环保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在办理环保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对重点项目环保工作的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加强具体指导。
1.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凡是列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快环评审批工作进度。除了对环境和生态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外,其他以改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可简化环评形式,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国家和省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对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均应在落实老污染源“点对点”削减方案,腾出容量支持新上项目发展后,才能予以环评审批。鉴于省里没有预留任何总量,项目所需总量均要在本设区市范围内予以调剂,各地要协调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在环保审批前落实SO2和COD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以加快项目进度。
3.交通、化工等项目应先行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等要求,交通、化工、石化、煤炭、水电等行业的具体项目在环评审批前应先行开展相关规划环评。为推动此类项目建设,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加快规划环评进度,为具体项目的推进创造条件。
4.加强对资源型和重污染行业的管理与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禁止审批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等属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氟化工、铅锌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建设,暂停水泥熟料生产线审批。
5.环评审批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不属本机关审批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与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联系,督促环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
三、建立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及时了解本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于每月月底前上报我局。省重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填入2008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表中,于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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