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18-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8-06-22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8〕232号
  • 发布日期:2018-06-2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环保综〔2018〕232号
来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18-06-22 15:48

 

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等十部委办公厅印发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和省环保厅等十三部门联合制定《福建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闽环保水〔2017〕37号),市环保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福州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环境保护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科学技术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农业

 

 

 

 

 

 

福州市林业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

 

 

 

 

福州市商务 福州市水利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

 

 

 

福州港口管理局

2018622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等十三部门印发的《福建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水〔2017〕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细化落实《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关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河海兼顾,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综合防治,精准施策。针对各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目标要求。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4.1%左右主要入海河流全面消除劣于Ⅴ类的水体。

2020年底前,县()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地区环境容量、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完成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1.8%;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310万亩20.68万公顷);按照新修编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严格控制海水养殖面积。严格海洋生态红线管控,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省里下达的指标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1.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十三五”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规划》等规划,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促进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优化,积极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集约程度高、生态效益好的工业园区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工业园区改造升级。(发改委牵头,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加强行业规划指导,推动钢铁、水泥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引领新兴产业等行业发展。(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经信委、商务牵头,环保配合)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海洋渔业牵头)

2.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环保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海洋渔业配合)严厉打击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排污不达标落后产能淘汰。(环保牵头,经信委、发改委配合)

(2)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针对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工业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配合)

(3)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市海洋渔业局、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配合)

(二)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

1.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1)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开展主要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到2020年,纳入《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河流名单及水质目标见附件1);将水质劣于Ⅴ类的入海河流作为各地整治工作的重点。各县()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入海河流(包括季节性河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开展入海断面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共享入海河流调查登记信息。(环保牵头,水利、海洋渔业配合)

(2)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对入海监测断面水质尚未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水质目标要求的入海河流,相应地区应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环办污防函〔2016〕563号),编制地区《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对于其他入海河流,沿海()区可视需要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应客观分析入海河流环境压力,识别主要环境问题,提出年度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污染源-排污口-水体的输入响应分析,测算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结合水污染治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明确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海洋渔业局配合)

(3)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充分考虑与《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已批准的相关规划文件衔接,从控源减污、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系统开展整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水环境模型预测污染治理措施的水质改善效果,优化工程项目布局与规模。(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建委配合)

(4)时间进度安排。沿海()区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入海监测断面水质尚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尽快编制完成《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2018至2020年,在《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实施过程中,逐年对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2.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沿海()区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水〔2017〕12号),及时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

(1)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清理入海排污口的范围,包括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和排污沟(渠)。沿海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各个排污口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环保、海洋渔业局牵头,水利建委配合)。对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登记(见附件2,市牵头);判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环保、海洋渔业牵头,市水利局、建委配合);在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溯源排查管道布设情况。(环保、海洋渔业牵头)

(2)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沿海县(市)区编制非法和设置不合理排污口名录,确定各个排污口的具体整治要求,制订非法与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环保、海洋渔业牵头)

3.加强沿海设区市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

(1)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十三五”期间,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改变单纯的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通过差别化和精细化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经信委配合)

对于工业固定污染源,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国家、省及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将所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总和作为该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指标按照国家、省及市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执行。(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经信委配合)

制定或完善相关考核办法,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经信委、水利局配合)

(2)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

通过排污许可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应当要求相关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通过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和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要求,并将污水治理措施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各级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必须实现废水分流分治,并同步配套(利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或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新建、升级工业聚集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由市商务局、省级以下工业园区市经信委牵头,市建委、环保局、科技局配合)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按照国家要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海洋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通过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小规模密集型养殖,鼓励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对于小规模分散型养殖,鼓励实行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养殖模式(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控制农村生活污染。采用合适的技术,加强沿海各乡镇(海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建设,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加强对沿海各乡镇(海岛)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管理,确保“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得到落实。市建委、市城管委牵头

(3)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监测监控与考核。环保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

对于排放控制效果好、水质改善明显的地区,市环境保护局优先支持该地区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纳入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将通过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并指导相关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市环保局牵头)

(4)时间进度安排。加快完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登记工作,形成设施清单。沿海县(市)区确定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目标,提出各类污染源减排重点工程清单,完成《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确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已建成的省级以下工业园区应全面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规定时限完成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并严格按证监管,推动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成投运,基本建成总氮监测监控体系。2018-2020年,沿海县(市)区全面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的年度考核。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1.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按照《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相关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1)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强化船舶登记管理,对超过使用年限船舶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加快淘汰老旧船舶和单壳油轮等落后船舶。规范船舶水上拆解监管,进一步完善船舶拆解现场监督流程,严格执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废钢船登记制度等,强化船舶拆解现场监管,规范船舶拆解行为。(福州海事局牵头,交通运输、环保配合)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严格执行船舶污染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新标准;2020年后无法达到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的船舶,不予办理船舶营运证。(交通运输牵头,海洋渔业福州海事局配合)

2)推动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我市沿海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和能力建设方案编制;完成沿海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具备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福州港口管理局牵头,交通委、海洋渔业、环保建委城管委、福州海事局配合)

3)加强海上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强化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的检查,对船舶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强化到港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管,重点加强对船舶残油处置、油污水和洗舱水排岸接收、船舶压载水管理、船舶生活污水处置、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作业和洗舱作业、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与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等的现场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海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推进海事、环保等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的监管信息共享。(福州海事局牵头,福州港口管理局市海洋渔业局、环保局配合)

加强渔港环境整治。督促建立我市中心渔港保洁机制,督促开展港区废旧渔船、废弃养殖设施、漂浮垃圾、船舶垃圾清理。(市海洋渔业局牵头)

强化渔船污染防治。按照有关规定,新建渔船配备防止油污装置,配备垃圾贮存器,存放生活垃圾。(市海洋渔业局牵头)

2.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

优化水产养殖区域布局。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推动市、县两级编制水产养殖规划(2018-2030年),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养殖规划的修编、发布工作;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整治和清退,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市海洋渔业局牵头)

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推进近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近岸养殖网箱环保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市海洋渔业局牵头)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继续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农质发〔2015〕6号),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品,对违规用药行为开展整治。(市海洋渔业局、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四)保护海洋生态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的,应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海洋生态补偿。(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严格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加强对红线区开发活动环境影响监管,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严厉打击各种对红线区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涉海开发;严格监管红线区污染排放,加强监视监测、执法监督和污染处置能力建设。(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林业局配合)

2.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

认真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要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林业局配合)。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46号)等要求,严格管理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市林业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配合)

3.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

加大对红树林、海湾和入海河口等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力度,强化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保护海蚌、中国鲎、大黄鱼、黑脸琵鹭、中华燕鸥(黑嘴端凤头燕鸥)、勺嘴鹬、黄嘴白鹭和绿海龟等珍稀濒危物种,重点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救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因地制宜地采取红树林栽种、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重要近岸海域的生态功能。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增殖与保护,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十三五”期间,按照省里要求,在我市闽江等放流水生生物。(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配合)

4.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林业局、环保局配合)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监督执法,提升现有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配合)开展互花米草等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根据互花米草分布特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整治试点,探索互花米草防控措施,逐步推进我市沿岸的互花米草整治工作。(市海洋渔业局牵头,林业局配合)

5.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根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围绕滨海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等典型生态系统,实施“银色海滩”岸滩整治、“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和“生态海岛”保护修复等工程,恢复海岸带湿地对污染物的截留、净化功能;修复鸟类栖息地、河口产卵场等重要自然生境。对位于候鸟迁飞路线上的省级及以上重要湿地、省级及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和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等予以恢复。加强罗源湾、福清湾、闽江口、敖江口等河口海湾湿地保护和修复。实施退草还林、退草还滩、退堤还海、退养还湿、清淤整治,逐步恢复滨海湿地,修复近岸受损海域。持续开展滨海沙滩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有效促进全滨海沙滩资源的有效保护和保护性开发利用。到2020年,确保修复的近岸受损海域面积达到省里要求。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坚实的沿海生态屏障。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按省要求完成海岸线整治任务。(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林业局、环保局、农业局配合)

6.时间进度安排

在海洋国土空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工作基础上,完善并发布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名录。2018年底前,启动建设“天地一体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按省里的进度要求完成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的工作任务同时明确具体地块管护单位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1.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沿海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

督促港口经营人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风险防控。推动港口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地区港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发布编制完成防治港口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发布,并于2018年开始实施。(福州海事局、福州港口管理局牵头,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委、市环保配合)

在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应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环境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有关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积极参与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福州港口管理局、福州海事局配合)  

2.防范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污染风险

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评估。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福州海事局牵头)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事故发生区及毗邻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三、工作要求

以改善闽江口海域环境质量状况为核心开展污染综合整治,探索实施海域网格化水质监测,进行河口海湾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诊断,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治理工作;试点开展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研究,结合“蓝色海湾”等重大工程的部署与安排,全面推进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要求,从组织领导、监管、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予以充分保障,做好公众配合和社会监督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地方政府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责任。沿海县()区政府要按照《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有关分工和本方案的要求,于2018年7月底前,制定本地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备案,同时抄送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各沿海县()区政府对本地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负总责,要将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衔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本方案的实施予以指导,加强部门协调,及时解决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向市政府报告方案实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每年2月10日前各沿海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市环保局和海洋渔业局备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研究制定总氮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目标指标任务分解方案。同时,严格围填海管理,合理有序开发保护沿海滩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深化规划环评,逐步提高重点产业资源环境效率准入门槛,倒逼产业绿色发展。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定期开展陆源污染与近岸海域环境形势分析,动态跟踪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近岸海域环境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实施考核评估,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及省、市级资金分配、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快推进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对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可申请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方案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海洋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提高我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提供支持。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近岸海洋环境监测与保护技术研究,重点研究近岸海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流域入海口污染物等监测技术和海洋赤潮监测与预警技术;开展河口及海湾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技术研究;开展海岛水土流失区生态修复技术和海岛地区组合式人工湿地污水强化处理技术研究,为提升我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五)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四、附则

福州市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限期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措施的近岸海域汇水区域范围: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

附件:1.入海河流名单

2.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


附件1

入海河流名单

设区市

序号

河流名称

入海监测

断面名称

所在县(市、区)

受纳海水

控制类别

水质管理类别

福州

1

闽江

闽安

福州市

2

敖江

荷山渡口

连江县

3

龙江

海口桥

福清市


附件2

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

(格式)

序号

设施所在地级城市(区)

设施名称

设施业主及运行单位

污水处理工艺

设计处理能力(万吨/日)

实际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开始运行时间(年)

附加

说明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6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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