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8〕15号)、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福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委编办〔2018〕49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启用“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鼓楼)、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台江)、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仓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晋安)、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马尾)、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长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福清)、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闽侯)、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连江)、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闽清)、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罗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永泰)”。
以上专用章仅适用于分别对应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公共服务等行政行为。
附件: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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