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19-0002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19-11-20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公告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9〕196号
- 发布日期:2019-11-20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9号)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造成的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编码登记工作
1.范围: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覆盖全市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场合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包括已在其他地方完成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机械类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3.时间和方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或使用人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可登录“福州环境保护”(www.fuzhou.gov.cn)官网,下载“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表”进行填写,可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地或使用地,按照相应的县(市)区政府的要求进行申报;新购置或新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的方法完成编码登记工作。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的范围和时限
1.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完成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福州市三环(含)以内使用。
2.自2020年7月1日起,福州市三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为:2015年10月1日(不含当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限制使用区域内排放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4.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军用、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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