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19-000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19-07-26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I汽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以内行驶和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9〕148号
  • 发布日期:2019-07-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I汽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以内行驶和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环保综〔2019〕14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19-07-26 15:27

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国I汽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以内行驶和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国I汽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以内行驶和淘汰补助实施办法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国I汽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以内行驶和淘汰补助实施办法

为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国I汽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8〕1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国I汽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以内行驶

(一)从2019年8月1日起,三环路(不含)以内所有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的汽车通行。

(二)以汽油为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的汽车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法给予150元罚款,记3分。

二、国Ⅰ汽车淘汰补助办法

(一)淘汰补助原则

1.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淘汰,我市将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给予适当补助;

2.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汽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

3.先受后补、统一发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国I汽车申请提前淘汰的,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二)补助范围

1.仅对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国I汽车进行财政补助:

(1)2019年8月1日(不含)前在本市登记的住所地址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高新区范围内;

(2)车辆非因不可抗力、人为损坏或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或直接报废。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不予补助:

(1)2019年8月1日(含)起由外地或我市其他区域转入、变更、转移至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高新区的;

(2)2019年8月1日(含)起车辆登记所有人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转入、变更、转移至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的;

(3)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榕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

(三)办理流程

1.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到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通过福州市环境保护网站下载并填写福州市国I汽车淘汰报废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携带申请表、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到联合服务窗口进行初审认定,不符合补助要求的车辆退回申请

2.通过审核认定后,车主将提前淘汰报废的国I汽车交给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淘汰。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并按有关规范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机动车注销证明》交还车主。

4.申请提前淘汰报废国I汽车补助资金的车主应在《机动车注销证明》开具后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助资金:

(1)通过初审的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

(6)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联合服务窗口受理车主提交的申请补助资金相关材料后,根据各自分工认真审核、复核材料。对符合补偿条件提前淘汰报废的国I汽车,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4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按部门分工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车主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提出补助资金申请,逾期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的,联合服务窗口不予受理。车主已在2019年10月31日前报废、注销车辆,但在10月31日后才获得《机动车注销证明》且在获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后30天内提出补助申请的,受理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补助政策

1.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对将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车辆交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拆解的车主,按照淘汰车型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补助。

国I汽车分别给予车主3500元—16000元的提前淘汰报废财政补助。

2.车辆提前淘汰补助标准按照车型、淘汰时间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有关规定确定。

3.提前淘汰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的日期,以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车辆信息录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4.补助标准。国I汽车补助标准详见表一。

表一  国I汽车补助标准

淘汰时间

车型

淘汰时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

载客汽车

微型

3500

小型

7000

中型

10000

大型

16000

载货汽车

微型

3500

轻型

6000

中型

8000

重型

13000

(五)补助资金来源

将2016年淘汰黄标车时市本级剩余2900万元作为本次国I汽车淘汰市本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再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除高新区自行负责淘汰补助外,五城区财政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补助资金依据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市级财政和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住址所在地的区级财政各承担50%(高新区自行承担100%)。所需资金由五城区财政先行垫付,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给相应的车主。待该淘汰补助政策结束后,市区两级财政进行结算。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福州日报、福州广播电视台等市级媒体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福州市国I汽车淘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区财政结算。

(三)市交警支队负责发布国I汽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以内行驶通告并监督管理;审核车辆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确定车辆类别,及时提供国I汽车淘汰更新的详细信息,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统计分析国I汽车数据。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限行工作前牵头开展宣传,市交警支队、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负责根据车辆使用年限、排放标准等信息梳理分析全市属于国I汽车的车辆,并审核是否符合补助条件。

(五)市商务局会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区对应部门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物流企业加快淘汰自有国I汽车。

(六)市交通局负责督促营运企业加快淘汰国I汽车。

(七)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情况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提请市政府协调。

(八)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国I汽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将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各部门工作分工等信息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五城区与高新区生态环境、交警、商务、财政部门应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复核及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附表:福州市国I汽车淘汰报废补助申请表

 

 

附件

福州市国I汽车淘汰报废补助申请表

车辆信息

车牌号

A

使用性质

¨营运 ¨非营运

车架号

 

车辆类别

客车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货车

¨微型  ¨轻型  ¨中型  ¨重型

初次登记日期

 

转移登记日期

 

报废交车日期

 

是否财政资金供养

¨    ¨

车辆所有人

车主名称

 

联系电话

 

    址

 

身份证号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单位开户银行

 

个人/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代理人

(非本人办理填写)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申请补贴金额

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          元

车主或经办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商务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提供材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表一式三份,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各存查一份,车主存查一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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