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1-15 16: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局在总结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编制了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31月1日至202312月31日。本报告在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fuzhou.gov.cn)公布。对本报告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栋5层,联系电话:83358633,传真:83358633)。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一)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1.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引导预期

1)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按照主动发声、正确发声、及时发声的要求,2023年我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共发布《一图读懂<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一图读懂<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政策图片解读2篇,《<福州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关于全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政策解读》<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试行)>政策解读》等政策文字解读3篇,及时公开、精准解读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2)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对涉及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等综合舆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积极引导,积极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二是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公开。2023年,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我局市人大会议建议市政协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各10件。

2.聚焦重点领域,加强平台建设

1)加强污染防治信息公开。通过福州环境保护专栏网站,实时显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及六项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水环境质量报等环境数据,持续做好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自然生态、辐射监管、固废危废监管、企业环保信用、执法检查、信访投诉案件处理结果等栏目的信息更新,及时发布福州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2)细化财政信息公开。续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细化公开内容,严格按照要求公开2023年度部门财政预算、2022年部门财政决算及中央污染防治资金、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绿盈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等各类资金下达通知,推进部门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3.规范公开平台,优化服务功能

1)推进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平台、主窗口作用,持续加强福州环境保护专栏网站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要求,完成网站页面提级改造,实现与市政府门户网站整体协调、风格一致,充分体现“一体化网上政府”理念。围绕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生态环境重点热点问题,进一步提高网站信息质量,规范各栏目信息发布频次,强化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点。

2)推进政务新媒体有序发展。2023年,“福州生态环境”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紧密结合生态环境系统重点工作,认真践行网上群众路线,主动服务大局,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强化政民互动,凝聚社会共识,为推动美丽福州建设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积极转发上级重要信息,账号转发率达100%,及时准确传递党和政府权威声音,形成宣传声势和舆论引导合力。2023上半年“福州生态环境”政务微博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微博影响力排名中位列第一1-11月,在市直部门政务微博排行榜中均位列前十,有力宣传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3)多平台助推政务公开工作。2023年,共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上线1次市政府网站高端访谈节目、1次党风政风热线节目,多平台、立体式、全方位地与媒体、群众互动交流,主动答疑释惑、释放权威信号。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收集产生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按要求及时签收、办理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保障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及相关工作情况的知悉权。2023年,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市档案馆等渠道主动公开信息10条,按时签收、办结依申请公开信息27条,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129条,在福州环境保护专栏网站发布信息1053“福州生态环境”政务新媒体共推送信息7500余条,总阅读量超4242万次。开设专题专栏23个、话题标签25个策划推出线上互动活动11个,吸引超3.8万网民参与。精心制作新媒体产品52件。发布“我为福州生态环境点赞”等17条短视频,总阅读量达1244万次。在线开展“神奇动物在身边”“守望福州”等系列环境科普研学招募活动,形成线上线下有效互动,打造具有亲和力和感召力的政务新媒体平台。

)监督保障情况

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绩效考评考核内容。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开展自查,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各项信息发布是否及时,并督促相关处室、单位整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13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2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7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9

1

0

7

0

0

27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6

0

0

2

0

0

8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1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3

1

0

4

0

0

18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9

1

0

7

0

0

27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对于政务新媒体的阅读和点击量,网站信息的宣传效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时效性仍需进一步提升。

(二)改进情况

1.我局进一步完善福州环境保护网站栏目更新维护制度,按规定要求做好网站专题专栏信息更新工作,做好网站内容保障,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公众互动交流平台作用。

2.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严防涉密信息上网,避免信息错情,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度本机关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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