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的通知
榕环保规〔2025〕1号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精细化,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我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新制定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本着“裁量一致、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适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市补充基准

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统一适用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1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1)的裁量原则,裁量模式和方法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涉及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无相应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附件2)

二、正确运用裁量处罚金额计算规则

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统一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计算规则计算,罚款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X不得超过M,若超过的,取M)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B:修正系数

M和N若为倍数、百分比等不固定的数值,需要先行进行计 算。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一)裁量系数 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 素和裁量等级数值(数值从 1到 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 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计算裁量系数A。

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 级数值的平均数。

(二)修正系数 B

修正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在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时,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能对应个性裁量基准表,则裁量系数A取个性裁量基准表及共性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法对应个性裁量基准表,则裁量系数A取共性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

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 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三、其他规定

1.《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仅适用于福州市生态环境系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原《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榕环保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2.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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