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9年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榕烟花办〔2018〕10号)规定:
1、限放区域允许经营和燃放品种为: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2、限放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禁放区域、部位为:(1)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地段、风景名胜区、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2)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3)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城市木屋毗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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