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突出“四大结构”调整优化
党的十九大提出,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要求坚持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6月,国务院出台《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等“四大结构”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四项重大举措,突出源头防治,牢牢拧紧大气污染的总开关。
《条例》全面贯彻国家顶层战略,在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基于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工业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与用地结构”这一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细化推进“四大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措施。
一是优化产业结构。《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可以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差别电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
二是优化能源结构。第二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支持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三是优化交通结构。第五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制定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清洁能源,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第五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优化用地结构。第四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针对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各类绿地和裸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堆场等扬尘防控的重点领域,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分别明确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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