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指南

日期:2021-12-03 16:34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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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方概况

  福州,别称榕城,简称“榕”,辖六区一市五县,总面积1.2万平方公里,市区面积1684平方公里,是福建省省会,福建省的政治、文化、交通中心,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交通便利、区位条件独特。地处东南沿海,面对台湾,邻近港澳,与东南亚联系紧密。海陆空三位一体、多层次、多功能的交通网络体系日臻完善,福州港为中国沿海25个主要港口之一,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已开通国内外航线117条。山水清丽、生态环境优美。滨江面海,环境舒适,气候宜人,拥有鼓山、青云山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三坊七巷5A级景区,境内著名历史古迹150多处,各类园林37座,森林覆盖率居全国省会城市第2位,空气质量优良率在全国169个重点城市排名第8位、省会城市第3位。福州先后获得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领军智慧城市、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全国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健康中国”年度标志城市等称号,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八连冠”。 

  二、地方养老服务发展现状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全市户籍人口677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131.78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9.46%。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叠加挑战,福州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对民政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系统化思维深入推进养老服务改革,着力构建统筹推进机制、多元参与机制、精准供给机制、要素保障机制,形成了“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福州实践”,截至2021年9月30日全市各级各类养老机构163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470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00个;农村养老服务设施2137个;各类养老床位总计50490张。  

  三、投资类型 

  (一)投资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基建部分建设; 

  (二)投资并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与维护; 

  (三)投资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养老项目; 

  (四)投资并承接政府已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四、养老机构建设、登记、备案流程 

  (一)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林审核、用地规划许可等。 

  3.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三)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手续 

  项目建成后,投资(运营)方可在工商部门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投资(运营)方也可在民政部门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和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包含以下三类: 

  1.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2.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的组织,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含有“社区”字样,如“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老年照护服务”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养老服务业务”。 

  3.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同时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更为宽泛,如“养老服务”“为老服务”“老年服务”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综合养老服务业务”。 

  (三)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手续 

  1.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于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开展养老服务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2.各县(市)区民政局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接收并审核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同时,应告知举办者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的相关材料应及时转交同级养老服务部门存档。 

  4.养老服务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于办理完成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做好相关事项备案工作。对于变更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未备案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加强督促指导。对于登记后未备案的企业法人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提醒联络和督促指导。 

  五、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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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公地址 

  福州市民政局: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12层。 

  附件:福州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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