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规定: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对于救助对象每次、每年获得临时救助的限额,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要求,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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