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温泉协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福州市温泉协会发起人:
你(单位)提交“福州市温泉协会”成立登记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成立登记。
你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100MJB686531Q;法定代表人:林小灵;注册资金:叁万元整;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198号汇福大厦7层01室)登记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若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要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福州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