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海上办〔2021〕12号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推进新一轮“海上福州”建设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对接国家战略建设海上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推进新一轮“海上福州”建设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
为推进新一轮“海上福州”建设,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梳理汇总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一)海洋信息服务业
1.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2.海洋信息服务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奖补。对涉海制造业企业设备“上平台”,按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2000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核心业务“上云”,按上一年度期间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基础设施“上云”,按上一年度期间使用云计算服务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引自《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的四条措施》)
3.鼓励设立海洋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牵头部门:市大数据委)
(二)海洋生物医药产业
1.对医药企业引入科技成果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10%奖励,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50万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即:申请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技术许可费或技术开发费的30%,单个企业当年累计申请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2.对医药科技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级、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3.对网络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自营网站、网店,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引自《福州市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
(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
1.支持船舶、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龙头企业研发生产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新能源装备。对以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不低于140瓦时/千克)为驱动的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按在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装备中动力电池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引自《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引自《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二、支持临海能源产业发展
1.进入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发展并经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园认可的风电装备制造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缴纳的超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部分予以奖励。(牵头部门:福清市政府)
2.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全球风电市场,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合同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牵头部门:福清市政府)
(引自《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支持临港新材料产业发展
1.支持临港新材料制造企业用好用足市技改基金。在企业与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海峡银行、兴业银行、集友银行等七家金融机构谈判确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年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2年,单个企业投放资金不超过2亿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2.对临港新材料制造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年度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引自《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
3.对规模以上临港新材料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4.鼓励临港新材料企业积极申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引自《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四、支持现代渔业发展
(一)鼓励渔业全产业链发展
1.对落地我市的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按照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25%给予配套奖励,每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全塑胶养殖渔排,每平方米奖励170元;对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按照规格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浮球按直径大小给予每粒15-100元不等的奖励。(牵头部门:市海渔局)
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种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水产良种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新品种权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部门:市海渔局)
4.对水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 万元。对新建、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按新增投资额10%奖励,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部门:市海渔局)
5.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牵头部门:市海渔局)
6.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牵头部门:市海渔局)
(引自《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十条措施》)
(二)推动远洋渔业发展
对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引入外地企业和渔船、实施远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和渔船更新改造、新增过洋性和大洋性远洋渔业项目(不含转场)、运回本市口岸的远洋自捕鱼、新建或扩建境外基地、参与投资新增建设远洋自捕水产品加工产业项目和超低温水产品冷库、远洋渔船安装使用卫星通讯终端设备、开展远洋渔业品牌建设的给予金额不等的奖励。(牵头部门:市海渔局)
(引自:《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三)鼓励发展冷链物流业
对被评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引自《福州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四)打造多功能渔港经济区
1.对新建、改扩建、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行一次性补助,其中中心渔港补助400万元,一级渔港补助300万元、二级渔港和避风锚地补助200万元、三级渔港补助100万元。(牵头部门:市海渔局)
2.对2022年底前符合准时开工、项目建设按序时进度、满足设计批复要求的渔港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年度总投资2%的比例实行正向激励。(牵头部门:市海渔局)
(引自《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支持世界一流港口建设
(一)航运业发展奖励
1.对符合条件的我市航运企业新增符合条件的自有沿海船舶、符合内河标准运输船舶和江海直达标准运输船舶,给予100元/载重吨或500元/载重吨不等的奖励。(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2.对符合条件的我市航运企业(包括新设立航运企业),按照运力规模给予10万元、15万元、50万元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引自《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
(二)集装箱航线发展补贴
1.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2.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至台湾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3.对当年度连续运营满1年的国际航线(含替代航线),按航线类别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远洋航线200万元/年、近洋航线100万元/年。(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三)集装箱箱量增长补贴
1.对港区当年度箱量增幅达到5%(含)时,补贴500万元;增幅达5%以上时,按每多增长1%递增100万元补贴,上限1000万元。(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2.对经由我市港区中转的内外贸集装箱年度箱量进行奖励。存量每标箱奖励80元;增量按超率累进方式计算奖励,分别给予300元/标箱、350元/标箱、400元/标箱、450元/标箱的奖励。(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3.对经由我市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按照省内400元/标箱、省外8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4.对原以散货运输为主货物改为集装箱运输的,按照3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5.对2021年、2022年港区当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分别达60万标箱、70万标箱的,每年额外给予300万元突出贡献奖励。(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四)整车进出口补贴
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按当年度港区整车进出口量增长20%-30%(含)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增长30%-50%(含),一次性补贴80万元;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五)陆地港建设补贴
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投资的每个陆地港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贴,参与投资建设金额应大于市财政补贴金额。(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六)大宗散货中转补贴
对在福州港通过水水中转方式中转的大宗散货,按当年度完成的中转量,给予码头经营人1元/吨的补贴。(牵头部门: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引自《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1-2022年)》。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扶持政策针对上年度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00万标箱的我市港区,鼓励做大集装箱集聚规模。)
六、支持海洋文旅产业发展
(一)支持休闲渔业建设
1.对新列入市级休闲渔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部门:市海渔局)
(引自《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
2.对于新建标准化金鱼养殖设施水体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水体面积150元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牵头部门:市海渔局)
(引自《关于加快金鱼产业发展六条措施》)
(二)打造滨海旅游度假区
1.对新评定为3A、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2.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80万元。(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3.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引自《福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七、支持海洋生态治理
海漂垃圾治理奖补资金,按照沿海各县(市)区的海岸线长度和考核结果拨付。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海漂垃圾清理整治转移支付资金500万元,省级财政2021年下达福州市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1007万元,2022-2023年按照考核结果奖补。(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引自《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生态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支持“双碳目标”的实现
(一)推动临港企业节能降耗
1.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15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2.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3.对通过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的,按照投资规模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4.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达70%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引自《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
(二)鼓励临港企业绿色发展
1.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临港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2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2.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临港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3.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临港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4.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临港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5.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园区和绿色设计产品的临港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30%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引自《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
九、支持海洋科技创新
(一)支持涉海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2.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3.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30%配套。(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引自《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4.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50%,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配套。(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引自《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
(二)支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1.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STS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2.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3.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4.对企业研发活动,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政府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拟补助经费额按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域发展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研项目不超过30万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项目不超过10万元,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后补助经费可用于后续项目的研发。(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引自《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三)培育海洋科技型企业
1.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临港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2.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3.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25万元的配套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4.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引自《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十、支持海洋交流合作
1.对开设至台湾地区海运跨境电商货运专线企业,平均每周1班次以上且每航次至少装载1个跨境或快件专柜,给予包船费用不超过60%的补助,最高500万元。(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2.支持在榕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内需市场,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台资企业,根据网络交易规模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25万元、50万元、75万元不等的奖励。(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3.对在福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或台资绝对控股(出资或投资占比50%以上)的中小微工业、软件企业,在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奖励或补助,支持其进一步扩大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台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扶持符合“三个福州”发展的项目落地,由财政予以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一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引自《福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