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并印发了《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4〕10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号)(以下简称《原措施》)保留并适时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工信局按要求对《原措施》中《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进行修订,多轮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认定人才与教育方面
删除《原措施》中人才与教育挂钩部分内容,修订为:“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具体参照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的人才享受省、市相关待遇及各项人才专属服务”。
(二)涉税政策方面
删除《原措施》以下四点涉税政策:
1.第五大点第3小点:“……、税收1000万元以上”;
2.第五大点第4小点:“4.强化成长激励。对年产值达 10 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 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3.第五大点第5小点:“(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
4.第七大点第2小点:“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
(三)公平竞争方面
1.删除《原措施》第五大点第6小点“优先要素保障”、第7小点“支持开拓市场”中“优先”表述部分。
2.删除《原措施》第七大点第2小点:“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四)过期政策更新替换方面
1.《原措施》第五大点第3小点中省级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修订为: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删除《原措施》第五大点第8小点“鼓励以商招商”。
(五)政策有效期方面
政策有效期修订为“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适用期限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上级和本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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