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3-0100-2017-0006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07-05
- 标 题: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经信企〔2017〕1021号
- 发布日期:2017-07-05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0 号)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7〕146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支持重点与补助标准
1.支持重点与补助标准
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但是,电子信息行业并购项目完成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和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符合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政策补助。
(1)股权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项目并购完成时间以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2)资产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福州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项目并购完成时间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项目:支持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市另一家现存企业或在我市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福州辖区内依法合并(兼并)。项目并购完成时间以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我市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并购境外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本通知的申报对象为对外实施兼并重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信息化企业(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业务收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
2.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我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2)申报企业应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股权并购类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类和合并(兼并)类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的100%资产所有权。
(4)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5)被并购企业应设立正常运营1年以上。
(6)科技型并购项目被并购境内企业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并购境外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人民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至少1项以上发明专利技术的企业。
(7)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8)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的企业重组项目。
3.申报材料
(1)《福州市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企业应提供当地法定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合并(兼并)的相关资产权属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股权收购、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相关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收购项目,应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土地、房屋、专利、商标等被并购资产的权属变更证明。
(4)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4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的利息凭证复印件。
(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项目应提供)。
(6)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项目应提供)。
(7)科技型并购项目并购境内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复印件;并购境外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从事行业有效证明材料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8)项目申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性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效力文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9)2017年福州市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10)申报企业在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相关证明或企业诚信承诺书。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送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审核。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2.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应对项目申报企业提交的《福州市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相关附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明确提出审核意见(申报项目名称应写明:***公司并购***公司),与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于2017年7月15日前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其中,随附的企业申报材料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经核对人员签字后盖上县(市)区经信部门印章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纸质申报材料应有材料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报福州市经信委二份、报市财政局一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企业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同时,项目申报企业应按时将《福州市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电子版通过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报送;其余申报材料只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网络申报和时间要求
1.本通知及项目申报所需附件可登录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jw.fuzhou.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登录省经信委惠企系统网站下载。
2.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要负责指导项目申报企业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可登录省经信委网站主页中部“网上办事”专栏右方的“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
《福州市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电子版上传完毕后须点击“提交”按钮(注:上传的电子版须与纸质申报文件内容严格一致),申报企业要对应上传至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不能在网络上直接上传至福州市经信委,否则系统将退回),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要根据市经信委受理网络申报的截止日期要求,设定县(市)区受理企业网络申报的截止日期(一般应设定在市经信委受理网络申报截止日期的前5个工作日)。
3.福州市经信委受理网络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逾期的,系统将自动关闭无法受理申报。
四、其他事项
1.装订要求:一律采取胶装形式,在封面注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报时间等。 2.已经获得国家、省级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同时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3.市经信委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入选2017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闽财会〔2017〕2号)精神,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4.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县(市)区、高新区经信、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申报企业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同时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财务、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做到项目申报的公正性、规范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自觉接受上级经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企业处 联系电话:83940326
市财政局企业处 联系电话:87116766
网络申报系统咨询 市经信委计财处陈欢 电话:83258616
附件:1.福州市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福州市2017年企业兼并重组省级切块专项资金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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