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榕经信技术〔2018〕49号)同时作废。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5日
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增强创新能力和工业设计水平,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99号),开展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组织体系完善、管理科学规范、规模优势明显、经营业绩良好、能有效带动行业设计创新的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原则上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五条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制造业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建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科学规范,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工业设计中心拥有一批专业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企业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上年度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经费占企业R&D支出比重达20%以上。
(六)设计中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工业设计水平较高,已获得过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5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版权),并应用于主营产品,产业化效果明显,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七)企业未被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
第七条 专业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企业经营稳定增长,有较强的营利能力。
(二)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管理科学规范,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公司拥有一批专业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5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5项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五)企业未被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
1.《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业设计中心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及企业组织机构图、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机构图;
4.工业设计中心人员名单及学历或资格、职称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5.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清单及证明材料;
6.主要工业设计成果获奖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
1.《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图;
3.本企业的工业设计从业人员学历或资格、职称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4.本企业所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
5.主要工业设计成果获奖情况或获得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清单及证明资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县(市)区工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附企业的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认定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授予“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要求填写《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表》(见附件4、5),由原推荐单位审核后汇总报送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加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并正式行文发布通过考核评价的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四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并暂停原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
第十七条 在公布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行文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