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工信审〔2019〕21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我局监管行为合法合规,各监管事项得到有效监管。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3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结合本局职能,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抽取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的被监管企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我局所有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但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或上级部门有其他指示的情形除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情况应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我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由行政审批处牵头。行政审批处负责制定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制度;建立、梳理、更新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材料(注: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不对外公开。);主持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活动;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责任处室、行政执法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责任处室负责按照我局“三定方案”职责分工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2)所列明的责任分工,深入开展各项抽查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责任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月底前更新本处室负责实施的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清单,并报送行政审批处录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但有必要临时更新的,可以由责任处室向行政审批处作出书面说明后更新。
第七条 我局对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工作要求是:每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每个抽查事项,都要完成两次以上检查(含两次,原则上上半年、下半年都要开展检查),一次检查完成的标志为发布检查通报;每年,每个抽查事项的被查主体数量不低于该事项对应市场主体数量的5%(各事项对应的市场主体详见当年度市场主体名录库)。各抽查事项的责任处室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活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在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但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反映问题多、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可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注意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八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处室应做好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检查方式及具体工作安排,重点注明开展检查活动的具体日期及持续时间,并通过责任处室分管领导审核。按照该项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制作检查记录表样本,检查记录表应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对象信息、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检查方式、检查情况等。
第九条 组织检查的责任处室应在开展检查活动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行政审批处提交检查方案和检查记录表样本,申请抽取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检查方案和检查记录表样本提交方式:发送至行政审批处指定人员内网办公系统邮箱。2个工作日计算方式:从提交之日后一个工作日起算,截止到检查方案注明的开展检查活动之日前一个工作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例如:某处检查方案注明于2019年7月22日开展检查活动,7月22日前两个工作日是7月18日、19日,则该处至迟应于7月18日的前一个工作日7月17日提交检查方案和检查记录表样本,迟于7月17日提交则不符合规定。距离次年1月1日不足5个工作日时,行政审批处不再接受抽取申请。
第十条 行政审批处接到抽取申请后,应立即审查责任处室提交检查方案和检查记录表样本的时间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责任处室重新提交,以重新提交的时间计算提交时限。如符合规定则应及时将审查结果通知责任处室并主持开展抽取活动。抽取通过电脑抽签软件进行,每次检查抽取两名持证执法人员,检查对象数量则由责任处室确定;进行抽取时,组织检查的责任处室、办公室必须派员到场监督抽取;由到场办公室人员以拍照方式记录抽取过程;抽取完成后,由行政审批处人员当场制作文字记录,所有到场人员在文字记录上签字确认。行政审批处负责将抽取活动的影像记录及文字记录保存归档。抽取结果产生后,行政审批处负责立即以短信形式通知被抽取执法人员,并将抽取文字记录、检查方案、检查记录表样本发送至其内网办公系统邮箱。责任处室应及时与被抽取执法人员对接检查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检查方案和检查记录表样本一经行政审批处审查通过,不可更改。如责任处室无法按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原检查方案、检查记录表样本及已经产生的抽取结果作废。
第十二条 全局持有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截止发文时名单见附件3)按照执法证注明的执法类别划分,“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类执法人员参加“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源利用效率的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本市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四个抽查事项的随机抽取;“经济贸易行政执法(散装水泥)”类执法人员参加“核实水泥生产、销售企业袋装水泥销售量的监督检查”抽查事项的随机抽取;“经济贸易行政执法(新型墙体材料)”类执法人员参加“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事项的随机抽取。不可跨类别参加执法。
第十三条 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抽查工作,被抽取为检查执法人员后,不得拒绝参加检查。
第十四条 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如有确需缺席检查的情况,应当在收到短信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由所在处室的分管领导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提交行政审批处后方可缺席检查。书面说明提交方式:发送至行政审批处指定人员内网办公系统邮箱。1个工作日计算方式:执法人员收到短信通知之日后1个工作日。例如:某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收到短信通知,7月18日后1个工作日是7月19日,则该执法人员如有需缺席情况,必须在7月19日下班前按规定提交书面说明,迟于7月19日下班时间提交则为超过期限。执法人员提交书面说明缺席检查每年度不得超过两次(不含两次),超过两次的以缺席检查且不按规定提交书面说明处理(详见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被抽取的执法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以确保检查公平公正。需回避的执法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由所在处室的分管领导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提交行政审批处后方可不参加检查。书面说明提交方式、1个工作日计算方式同第十四条。
按规定提交书面说明回避检查的不计入缺席次数。超过期限提交书面说明回避检查的,按回避检查且不按规定提交书面说明处理(详见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被抽取的执法人员提交书面说明缺席检查或回避后,行政审批处须及时再次组织抽取活动,产生替补执法人员。如被抽取的2名执法人员中的1人缺席或回避,未缺席或回避的1人继续参加检查,补抽1人;如被抽取的2名执法人员都缺席或回避,补抽2人。如再次抽取的执法人员也提交书面说明缺席检查或回避,则继续组织抽取活动,直至产生能够参加检查的2名执法人员。
第十七条 距离开展检查活动之日不足1个工作日时,仍然无法产生能够参加检查的2名执法人员的,为保障执法人员合规缺席及回避的权利,不再组织抽取活动。1个工作日计算方式:检查方案注明的开展检查活动之日前1个工作日。例如:某处提交的检查方案注明2019年7月22日开展检查活动,7月22日前1个工作日是7月19日,则到了7月19日距离开展检查活动之日已不足1个工作日,不再组织抽取活动。
第十八条 如因无法产生能参加检查的2名执法人员,或执法人员未提交书面说明直接缺席或回避,导致开展检查活动时无执法人员参加检查,或不足2名执法人员参加检查的。采取行政审批处和责任处室共同提名,局主要领导指名的方式最终确定检查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被抽取的执法人员不提交书面说明直接缺席或回避检查的,每缺席或回避一次当年年终考核扣0.5分。
被抽取的执法人员有以下三种缺席或回避检查,且不按规定提交书面说明的情形的,每缺席或回避一次当年年终考核扣0.3分。
1.超过期限提交缺席或回避书面说明;
2.提交的缺席或回避书面说明未经所在处室分管领导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3.当年度提交书面说明缺席检查超过两次(不含两次,按规定提交书面说明回避的不计入此情形)。
第二十条 被抽取执法人员按规定要求参加检查,完成工作任务的,当年年终考核加0.3分(每年度限加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应积极配合责任处室开展检查工作,如有本处室人员被抽取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时间,保证执法人员参加抽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展检查活动前,责任处室一般应通知被检市场主体。必要时也可以不通知直接检查,不通知直接检查的须事先经责任处室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开展检查活动时,执法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当场出示执法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市场主体配合;核验市场主体在场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按照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检查方式认真开展检查;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保存好市场主体提交的检查材料。
第二十四条 开展检查活动时,组织本次检查的责任处室须派员带队(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由当次检查涉及项目资金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带队,责任处室计财处须派员参加。),安排好人员对接、工作流程等具体事宜,并从业务专业角度,对检查进行认真把关,向执法检查人员提出专业意见;通过拍照的方式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五条 被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应在检查记录表中注明情况,并在检查结果通报中写明,予以公示:
1.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或不如实或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检查活动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责任处室的派员应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要求被查主体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核对检查记录表内容后签字并加盖被查主体公章(如因被查单位公章管理制度限制无法当场盖章的,可采用事后寄送方式签章),被查主体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注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完成检查后,组织检查的责任处室要认真总结,尽快发布检查通报,通报应包括被检市场主体信息、检查过程、检查结果、整改意见等。组织检查的责任处室要及时将检查通报告知被查对象;并在发文五日内,将检查通报提交行政审批处(含纸质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提交方式:发送至行政审批处指定人员内网办公系统邮箱。);行政审批处负责在发文七日内将通报在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开。
第二十八条 组织检查的责任处室应在检查通报发文五日内将检查通报提交综合处,按照信用工作相关要求,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涉企检查信息。
第二十九条 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各抽查事项的责任处室应受理被查市场主体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三十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处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三十一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处室应当在检查通报发文后30日内,将检查记录表、检查现场照片、违法违规处理情况记录等工作材料汇总整理好后提交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将检查方案、抽取记录、检查记录、检查通报、违法违规处理情况记录等材料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2年。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要按照全市工作部署及我局“三定方案”职责分工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2)所列明的责任分工,积极开展跨部门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工作细则不再执行。
附件:1.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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