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区管委会、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发改局、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各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生效后,节能审查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工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至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审查。
二、发改部门负责除工业企业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至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查。
三、福州新区管委会、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依据省政府向新区、自贸区下放权限独立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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