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37号)精神,适应当前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提出更高要求的新形势、新特点,破解目前我市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认可度高的品牌产品较少的问题,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以下简称《二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我市提出以下两条扶持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给予500万元奖励。世界品牌实验室2003年成立于美国纽约,是世界领先的独立品牌评估及行销策略咨询机构,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其中:
1.对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给予150万元奖励。
2.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这条政策将奖励标准从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
3.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再给予60万元奖励。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是我国最具权威性的品牌价值评价活动,其中的区域品牌评价代表一个地区的产业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因此加大力度予以扶持。
4.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工信部、省、市原先无此类奖励政策,现对新入围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5.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省、市原先无此类奖励政策,现对新入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6.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是我市企业创建品牌的必由之路。这条政策将奖励标准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二条措施》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实施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由市经信委负责“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中(一)、(三)、(四)、(五)的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中(二)、(六)的组织实施。
(三)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部门网站
县(市)区网站
中央部门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站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