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持续稳定增长,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了2017年全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政策措施。其中,属于贯彻落实省政府13号文件提出的政策内容,明确我市具体贯彻执行的单位,共有15条措施;属于根据省政府13号文件精神,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细化落实的,共有13条措施;属于根据省政府13号文件三个方面的专项奖励政策,进行叠加和配套奖励的,共有4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省政府13号文件从八个方面提出了28条措施,我市在充分研究省里政策的基础上,从贯彻执行省政府稳增长政策、细化落实省政府要求和配套叠加政策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共有32条措施。
(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
1.贯彻实施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期限内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鼓励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新机制和调峰交易,发挥移峰填谷作用,降低用电成本。
2.组织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积极组织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参与省电力直接交易,推动行业龙头和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工业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按照省售电侧改革工作统一部署,积极培育我市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与调峰生产用电奖励不叠加执行。
3.支持规下企业提升规模。各级经信部门要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统申报工作,对2017年新提升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新投产企业纳统申报资料的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4.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高成长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对高成长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健全市、县问题会办、分级协调、跟踪服务机制,保障企业稳定生产。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5.促进产品销售
一是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是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三是对抱团(参展工业企业5家及以上,广交会除外)参加列入计划的省外知名工业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牵头单位单次展会组织管理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6.强化服务协调。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 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品市场开拓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75号)精神,成立“福州市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相关工作,定期征集发布《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和《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鼓励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推荐目录产品。
7.推进服务型制造。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加快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培育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我市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对列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大企业融资服务
8.推进产融合作。按照分类施策、分业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市、县(市)区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切实协调解决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对牵头组织开展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银行金融机构达5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9.保障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用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渡过暂时难关转型发展。进一步发挥转贷服务机构和应急保障周转金作用,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扩大转贷服务机构数量,推广三明市工业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款模式,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
10.鼓励企业融资租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 号),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对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1.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市企业进行总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0%的股权投资、债转股和票据贴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挂牌)等方式融资,扩大服务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12.金融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是进一步做好与省经信委、兴业银行的对接,用足用好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广泛征集有资金需求的项目并向基金公司积极推荐,最大程度争取省企业技改基金支持。
二是启动市级企业技术改造基金,创新基金投资审核机制,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管控,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基金投放速度,推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三是加快落实福建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60亿元的垫息贷款,由市财政提供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利息周转。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13.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企业进行奖励。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福州市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30%、40%。
14.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重点项目。重点在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组织实施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产学研用合作、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研发设备投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技术提升诊断和质量品牌等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联手,整合要素、市场与资源优势,吸引创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突出以创新实现进口替代,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开展产品“对标创新”“补短板”创新。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成果转化机制,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5.加快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推荐我市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 号),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经费在省级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40%;永泰县作为我市唯一的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补助经费在省级财政承担40%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0%、20%;闽清县、罗源县补助经费在省级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20%。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给予的补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在省级财政承担50%的基础上,市财政承担50%。加强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遴选和培育,落实省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
(五)促进管理提升
17.推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支持开展企业管理典型经验示范推广、重点行业企业对标诊断等活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工作。组织推荐我市企业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做专做精核心产品、持续强化创新,培育独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加强平台载体建设。引导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窗口按照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创新平台运营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支撑。支持各类创业基地、工业园区等载体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标准、规范的小型微型创业创新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
19.支持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通过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策信息、投资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对通过验收的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和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服务补贴。研究完善产业分析推进工作机制,围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建立行业专家咨询组和产业研究机构,完善产业智库和专家库建设,借力借智,助力产业发展。
20.深化质量品牌建设。以工业“三品”专项行动为重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升企业质量品牌建设能力。积极组织申报省级质量标杆,树立一批市级质量标杆,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提高企业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
(六)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1.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在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榕政综〔2016〕254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收费清单。
(七)突出抓项目和运行分析协调服务
22.完善抓工业项目机制。建立完善福州市工业重点项目库,建立项目台帐,动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项目从谋划、签约、开工、建设、投产全过程进展情况,盯住各主要环节,尽快释放项目增长动能。坚持“聚焦项目、聚焦服务”,主动加强对接,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培育产业新增长点,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提升全市制造业竞争力。
23.建立完善技改和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工作激励机制。对各县(市)区技改工作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突出技改投资的规模、速度等激励导向,全面考核各县(市)区技改投资指标完成、项目建设、政策落实、工作推进等情况。加大工业招商力度,实施全员大招商和突击小分队招商机制。加强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力度,突出民企项目真实性、投资规模、结构优化和落地开工建设等情况,对各县(市)区对接的民企项目实行“月报告、季审核、年考核”。
24.强化监测分析。完善“周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地区、主要行业、龙头企业、新增长点项目分析协调服务,分解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增强调控预警的主动性和时效性,精准提出对策措施,提高运行分析和调控水平。
25.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业运行调度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协调机制,对工业企业反映需市里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市经信委要迅速分解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做好协调、反馈、督促工作。
26.加强政策落实。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促进工业稳增长、转型升级系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促,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八)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27.正向激励工业稳增长。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由市经信委负责,每季度对各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量和减产企业下降幅度等三个指标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评;对上述三个指标分别位居全市前六名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局各给予第1名100万元、第2-3名各80万元、第4-6名各50万元稳增长工作经费奖励;由获奖县(市)区政府负责,自行制定所得奖励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用于奖励当地对工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
28.合理调配统筹使用省级切块资金。省级切块安排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在确保完成有关目标任务后,根据我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中心任务和经信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结合贯彻落实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加大整合力度,对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适当调整,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29.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积极效用,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对资金的申报条件、补助奖励标准等作进一步的细化,力争在收到省级指标90天内完成资金下达任务,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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