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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5-3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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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3年4月,省经信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技术〔2013〕2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截至目前,省经信委已认定五批共计54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有力推动了全省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提升了全省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加快推动全省工业设计发展,根据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实际,省经信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政法〔2018〕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印发实施。
二、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考核管理和附则。《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加制定依据;
(二)将第二章第七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基本条件第(四)项 “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修改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六)项 “已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修改为“已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三)新增第三章申报材料,规范企业申报;
(四)对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三条增加信息报送条款,同时明确“已升级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可不参与省级考核评价”,并修改第十四条,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修改为“通过和不通过”;
(五)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依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注明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三、落实措施
(一)省经信委每年发布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文件,请关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4号),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来源: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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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说明:部分图片来源于福州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