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6-04-25 11:07

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福建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和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创业创新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创新智力资源在全市大众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帮扶指导创业,拟建立创业导师队伍。为规范创业导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企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微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 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聘用的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条件和类别

 

第五条 根据市场的创业需求,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应具备:

(一)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

(二)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四)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五)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第六条 创业导师主要来源:

(一)大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或专家;

(二)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毕业的成功企业负责人;

(四)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界人士和专利代理人;

(六)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大学、科研院所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和管理型专家;

(七)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深管理人员。

 

第三章 创业导师聘任

 

第七条 创业导师队伍应保持30名以上。

第八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主要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有意向的申请人可填写《创业导师申请表》,并附个人简历、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报送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中心”项目咨询部。由市创业中心办公会议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九条 创业导师聘任期限为2年。创业导师在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继续聘任。

第十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市科技局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市科技局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市科技局形象的;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的。

 

第四章 创业导师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一)项目论证。参与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二)创业讲座。应邀开展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

(三)创业培训。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

(四)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五)咨询诊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六)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大学生创业政策进行宣传,对创业者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七)政策调研。开展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创业者创业现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市科技局提出创业导师辅导申请,市科技局视情安排相应的导师。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做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

 

第五章 创业导师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导师坚持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公开选聘,动态管理的机制。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做好创业导师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聘任创业导师;

(二)制定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三)安排创业导师开展相关创业服务活动;

(四)对创业导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宣传;

(五)做好创业导师制的宣传、推广工作。

创业导师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创业中心项目咨询部,负责创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创业导师的绩效评价体系。每年12月底前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一)自我评价:创业导师本人对自己的辅导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和效果评估;

(二)企业评价:发放调查表,由企业对创业导师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包括:创业导师的服务态度、管理水平、协调能力、敬业精神等;

(三)组织考评:从工作状态、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创新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应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专家咨询费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创业导师参加创业讲座、创业培训等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应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讲课费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全省和国家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晋升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条 原则上从绩效考核优秀的创业导师中推荐参评省、国家级创业导师人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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