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1.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2.年度财务报表 3.专利证书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 | 1.会计师事务所 2.企业 3.国家知识产权局 |
1、三年研发费用,上年度高新产品收入;2、企业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 |
2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认定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 | 1.单位账户银行开户证明 2.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第十一条 | 1.银行 2.企业 |
运营单位是否具备合格的运营场地 |
3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认定 |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评估 |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证书 2.博士及高级职称研发人员的证书及聘任合同 3..风险投资资(基)金投资证明 4.仪器设备发票 5.项目证明材料(如任务书、合同、立项证明) 6.申报单位专利清单及拥有专利证明 7.制定标准、获得科技奖励、检验检测资质、近三年发表论文证明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闽科政〔2017〕12号)附件1《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清单 | 1.科技、工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 2.教育、人社等部门 3.金融部门 4.税务部门 5.相关政府部门 6.国家知识产权局 7.相关政府部门等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产权示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证明材料 |
4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认定 |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 | 1.能反映申报机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第一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科成[2018]2号)第三条 | 相关政府部门等 | 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材料复印件 |
5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认定 | 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 | 1.承担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合同书或项目验收证明 2.科技研发专户账号,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经费投入证明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13年度福建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闽科外函[2013]134号)第三条 | 1.相关政府部门 2.银行 |
1.国际科技合作的方向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相一致;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承担并完成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同时对本领域或本行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3.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已签订一项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协议; 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以及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资金来源、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5.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
6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认定 | 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备案 | 1.申报单位承担的各类科技合作计划任务书 2.申报单位已经开展的闽台产业合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台〔2013〕3号)第二章第八条 | 1.科技部门 2.相关部门 |
1.在闽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含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 2.与台湾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在联合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和科技交流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3.具有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业工作团队。 4.有稳定的资金持续支持开展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对于企业申报合作基地的,其上一年度投入的科技经费需占销售额1%以上。 5.近5年内至少承担2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以上是对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
7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 | 1.附件材料(区位图、规划布局图、数据图表、政策文件等)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农〔2014〕4号)》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材料 | 规划部门等 | 按要求提供区位图、规划布局图、数据图表、政策文件等 | |
8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 1.专利证书 |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企业自主证明是否有有效专利 | |
9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 1.税收收明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闽科计〔2018〕号13号)附件 | 税务部门 | 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 |
10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遴选确认 | 1.专利证明 2.企业资质证明 |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科技小巨人领军 企业遴选和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科企金[2018]2号)第三条 | 1.国家知识产权局 2.科技、工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 |
1、证明企业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与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2、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成长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 |
11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科技创新券的审核转报 | 1.购买服务的发票和付款凭证 2.入驻管理机构需提供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3.企业资质证明 |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科企金〔2016〕1号)第六条 | 1.税务部门 2.科技部门 3.科技、工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 |
1、购买服务凭证是否齐全;2、创客是否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统称“入驻管理机构”);3、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 |
12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审核转报 | 1.当地政府有关批准筹建高新区的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高新区选址、用地规模、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3.图纸:①高新区区域位置图。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位置和用地范围;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交通设施及其它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②高新区用地现状图。标绘高新区用地范围;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标绘市政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和风玫瑰。图纸比例为1/5000-1/10000; ③高新区初步规划方案图。标绘高新区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 ④高新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3]30号第九条第7点 | 1.相关政府部门 2.规划等部门 3.设计单位等 |
证明开发区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基础条件 | |
13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的审核 | 1.当地政府有关批准筹建高新区的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高新区选址、用地规模、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3.图纸:①高新区区域位置图。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位置和用地范围;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交通设施及其它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②高新区用地现状图。标绘高新区用地范围;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标绘市政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和风玫瑰。图纸比例为1/5000-1/10000; ③高新区初步规划方案图。标绘高新区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 ④高新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3]30号第九条第7点 | 1.相关政府部门 2.规划等部门 3.设计单位等 |
证明开发区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基础条件 | |
14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科技保险补贴审核转报 | 1.保险公司签发的科技保险单、保险费发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 |
福建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1〕3号)第七条 | 1.保险公司 2.科技部门 3.银行 |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上4个险种称为A类险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上3个险种称为B类险种)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8个险种。 | |
15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 | 1.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研发支出辅助帐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指导性意见》(闽科政〔2018〕15号)七、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和提交方式 | 1.科技部门 2.税务部门 3.知识产权部门、检测机构等 |
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价值佐证材料;专利证书等;未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应提交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内部检测报告、测试记录、实验报告。 | |
16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 1.房产证明或业主委托管理协议或6年以上租赁协议 2.建设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孵化器投资协议书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科高〔2013〕8号)第十一条 | 1.不动产部门等 2.会计师事务所 3.相关单位 |
1、证明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场地;2、运营机构财务状况;3、能否为入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 |
17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 1.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省或国家科技立项证明,获本省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 |
《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18〕2号)第六条 | 1.会计师事务所 2.知识产权、科技、工信等部门 |
证明企业是否具备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条件。 | |
18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A、B类) | 1.工作资历证明 2.最高学位(学历)证书 3.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体检证明 6.语言教育专业资格证书 |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闽人外专〔2017〕17号)九、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1.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 2.国内外高校院所 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国外司法部门 5.检验检疫机构 6.国外教育部门 |
1.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计点积分85分以上人才除外),该项采用承诺制,但申请人须提供符合A类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计点积分85分以上人才除外),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不须认证,但申请人须提供符合A类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获得最高学位证书后更改姓名的,应提供官方出具的更名证明或者结婚证或者户籍信息资料等。 3.B类外国语言教学人员没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或提供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证书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专业资格证明仅提供证书原件。 4.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5.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6.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证书等;须提供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专业资格证明仅提供证书原件。 |
19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B类) | 1.工作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2.体检证明 |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闽人外专〔2017〕17号)九、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1.我国驻外使、领馆,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中国检验检疫机构 |
1.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护照除遗失等特殊情况外,需要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照一致。 2.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供的应提供。 |
20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A、B类) | 1.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闽人外专〔2017〕17号)九、申请材料目录 5.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1.我国驻外使、领馆,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外专部门 |
1.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2.包括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
21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 《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办理(福州市) | 1.申请人及随行家属有效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办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68号)第一条 | 各国警察局 | 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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