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17日
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
为落实《福州市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完善福州市科技创新体系,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和使用
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区域科技发展项目、农业科研项目、社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市校(院所)合作项目、后补助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之落实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上,落实在鼓励企业税收以及研发投入的增加上,落实在与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同步配套上。除市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按政策比例奖励给个人外,其它配套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STS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州落地建设。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50%,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配套。
围绕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和完善以“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创新基地”为主要载体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中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
四、鼓励科技进步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五、创新资助方式
推广后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成果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后,根据科技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政府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拟补助经费额按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域发展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研项目不超过30万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项目不超过10万元,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后补助经费可用于后续项目的研发。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购买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争取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对购买国(境)内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州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后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各县(市)区的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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