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1-01-07 15:02

  一、完善机构配置。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配足配齐科技工作力量,在县(市)区发改局加挂科技局,确定一名专职副局长负责科技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人员。

  二、强化绩效考核。提高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绩效指标的分值比重,引导各县(市)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市对县(市)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增长量绩效考核指标从15分调整到50分。

  三、加大奖励措施。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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